北京,一男子将房子出租给了一女租客,起初双方签了合同,不过到期之后,双方续了约便不再签署书面合同,直到三年后合同到期,女租客却联系不上了,无奈,男子找来了开锁公司更换了锁芯,女子直接报了警,警方以合同到期为由没有立案,结果男子又将女租客告上了法院,原因是女租客隐瞒了利用这套房子协助卖Y。
据悉,早在16年的时候,男子郭某就将房子租给了女子王某,合同期限是一年,租金是4000元一个月,押金也是4000元,租给王某之后,很快一年就到期了。
到期之后,王某口头告诉郭某说要续租,于是,双方就默认了续租一时,此后,双方一直口头约定续租到19年2月,不过租金也涨到了4800元一个月。
此后,因为郭某要继续涨租金,王某便不打算租了,并要求郭某退还4000元的押金,双方协商无果后,郭某便要求王某搬出去,不过王某却并未理会,此后更是不接不回郭某的电话了。
于是,郭某便找来开锁公司,当即更换了锁芯,并自行收回了房子,。王某见状直接报了警,民警来调查后确认,因为合同已经到期,不属于侵入住宅,于是便未立案。
此后,王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退还押金,因郭某并未到庭,法院支持了王某的主要诉求,直到进行执行时,郭某才得知自己败诉了,于是便申请了检方再审。
郭某认为,自己不是恶意没收王某的押金,王某是在18年的时候,因为涉嫌协助组织卖Y,而且就利用这套房子组织人员周转,最终王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因为王某利用自己房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自己才没收的押金并不再续租给她。
很快,检方就提起了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承租涉案房屋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内容将涉案房屋转租他人并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王某应按月租金的100%向郭某支付违约金,房屋租赁押金4000元应用于抵扣应由王某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郭某还是认为自己亏了,于是,郭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更换锁芯的2000块钱,以及支付押金抵扣范围外的违约金800元,另外补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原因是王某虚假诉讼。
王某则表示,换一个锁也花不了2000多,北京开个锁差不多100到200元,换个锁芯也就是30、50元,是对方自愿换的智能锁,与我方没有关系。我已经将补偿和一个月的违约金都支付给对方了,所以不应该赔偿。
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首先,因为王某在租房期间,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郭某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是,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只是在第一年的时候有签过,所以,双方口头约定续租,其实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已。
那么,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郭某自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至于押金要不要退还,以及如何退还的问题,法院是 这么认为的。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按月租金的100%向郭某支付违约金。案涉房屋续租后月租金调整为4800元,王某已交纳的押金4000元应抵扣其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故扣除押金后,王某还应向郭某支付违约金800元。
对于自行换锁产生费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该换锁行为系因王某拒不交付钥匙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虚假诉讼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亦不足以证明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直接给郭某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这项费用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郭某损失800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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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