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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打一杆!青海西宁,男子坐长途车出行,他的位置刚好在吸烟区接连处,因为无任

有枣没枣打一杆!青海西宁,男子坐长途车出行,他的位置刚好在吸烟区接连处,因为无任何隔断,男子一路上大量被迫吸二手三手烟,出现了胸闷咳嗽的情况,9点后就医,认定呼吸道症状由二手烟诱发,李某直接起诉铁路部门,一审败诉之后他继续申请再审,最终二审法院这么判。

今年2月份,李某乘坐K988次长途列车出行,这趟列车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上车之后他发现,车厢连接处专门划出一块区域当作吸烟点,现场还摆放烟具,列车广播加上乘务人员都会提醒烟民到这个位置抽烟。

可这个吸烟区没有做任何隔离隔断,整列火车共用一套通风系统,烟雾很容易扩散开来。

而李某的卧铺位置离连接处很近,一路上他一直被飘散过来的烟雾包围,坐车途中就不断头晕、嗓子发干,鼻炎反复发作,夜里睡觉也会被呛醒。

下车九天之后,李某依旧胸闷咳嗽,他去医院检查,病历记录了呼吸道不适的相关情况。

在李某看来,这次身体不舒服,根源就是列车上持续接触二手烟、三手烟。

他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

法庭一审审理之后,没有支持李某提出的诉求,直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这个判决,继续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还提出好几条核心理由。

他认为铁路客运不只是简单把人送到目的地,还要保障旅客健康,铁路方面没有做好健康保障义务。

另外他还提出,一审裁判引用的是1997年出台的旧铁路细则,这份文件年代久远,和现在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规定互相冲突,不能拿来当作判案依据。

面对李某的说法,铁路部门也给出回应,他们表示这份九十年代的行业细则至今没有被正式废止,依旧有效,不能直接认定失效。

同时普速列车有自身行业特殊性,不能直接套用其他公共场所控烟规定。

高院收到再审申请之后,逐项仔细核对双方提出的观点,最终给出裁定意见。

法院首先说明,铁路客运合同最核心义务就是按时、安全送达乘客。

本次行程里面铁路已经顺利完成运送任务,现行法律也没有硬性要求长途普速列车必须做到全车完全无烟,列车按照现有行业规范设置吸烟点位,并不违规。

法院还重点提到举证问题,打官司有基本规则,谁提出主张,就要拿出对应的证据。

李某想要认定身体毛病是列车二手烟造成,就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必然联系,但李某是下车九天之后才去就诊,医院记录只写明咳嗽等症状,没有办法百分百确认就是列车上二手烟直接引发。

没办法排除其他因素诱发呼吸道不适的可能性,证据达不到标准。

至于那份早年的铁路细则,虽然当年制定它的机构经历改革撤销,但一直没有权威文件明文废止,属于有效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来辅助裁判说理,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这场官司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也让不少人开始讨论普速列车吸烟区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现在国内高铁、动车早就实现全车禁烟,大家已经习惯密闭轨道交通里面没有烟味,可不少长途普速列车依旧保留车厢连接处吸烟点。

很多乘客都有类似体验,连接处飘出来的烟不受控制,顺着通风散到卧铺、座位区域,不抽烟的乘客只能被动吸入烟雾。

当然这件案子的判决结果,不等于认可二手烟无害,只是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还没有强制规定要求普速列车全部取消吸烟区域,普通人想要打赢这类官司,最大难点就在于因果关系举证。

呼吸道咳嗽、胸闷这类症状诱因很多,想要证明就是某次列车旅途当中的二手烟直接致病,取证难度非常大。

不少网友也期待后续相关规范能够持续更新,慢慢完善普速列车内的控烟管理,兼顾不同乘客的需求,让所有坐车出行的人,都能拥有更加舒适干净的乘车环境。  

《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铁路部门的核心义务就是按时、安全把李某送到目的地,这趟列车已经顺利完成运送,现行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长途普速列车必须全车禁烟,列车按有效的行业规定设置吸烟区域,不算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李某起诉铁路部门,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呼吸道毛病就是列车上的二手烟直接造成。

但他下车隔了9天才去看病,医院记录只写了咳嗽,没法排除受凉、过敏等其他致病原因,证据不够充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驳回再审申请。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