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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入室盗窃,恰好撞见一女子在洗澡,见对方身材好,男子便想与其发生关系,

贵州,一男子入室盗窃,恰好撞见一女子在洗澡,见对方身材好,男子便想与其发生关系,女子惊恐之下给男子500块让他离开,岂料,男子收下钱还是霸王硬上弓,完事后丢下100块离开,事后男子竟称自己只是嫖娼,而法院这样判!


贵州这起案子最刺眼的地方,就是张某临走前从那500块里抽出一张100的丢给刘某,还给这笔钱安了个名头,叫“服务费”,他以为这个动作一做,前面的事就能被重新讲成一桩买卖,但法律看事情不看他事后怎么编,看的是钱是怎么出去的、人是被怎么按住的。

 
2022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某路过村民刘某家,见大门半开,溜进去想偷东西,屋里没开客厅灯,卫生间亮着,他躲进卧室翻找,刚洗完澡的刘某没穿衣服走进卧室,撞了个正着,她想跑,想喊,被张某扑上来捂住嘴,一句“再喊就杀了你”把人钉在原地。

 
刘某从家里翻出500块现金递过去,意思很清楚,钱你拿走,人走,张某把钱接了,人没走,他把刘某按在床上强行发生了关系,完事从那沓钱里抽出一张100的丢回去,说是“服务费”。

 
到案后张某咬死一套说法,钱是女的主动掏的,我事后也“付”了,这就是嫖娼,这个辩解的精明之处在于,它想把一个发生在侵害结束之后的动作,硬塞回侵害开始之前,冒充“谈好的价码”,嫖娼的底子是什么,是双方在发生关系之前就“以钱换性”说清楚了,女方对拿身体换钱这件事有明确、自由的同意。

 
张某和刘某此前不认识,没有任何关于钱和性的沟通,刘某递钱的时候嘴里说的是“你走”,脑子里想的是别被伤害。


她买的是脱身,不是同意,嫖娼是基于自愿的性交易,强奸是违背意志的强制性交,这两件事中间隔着的不是钞票的面额,是有没有给人留出说“不”的空间。

 
那500块还额外给张某添了一个罪名,他进屋本意是偷,被发现后用狠话把人镇住,刘某因为害怕才把钱交出来,以让人恐惧的方式当场拿走别人的钱,性质从“偷”变成了“抢”,而且是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起刑就是10年以上,最终法院把抢劫罪和强奸罪放在一起算,数罪并罚。

 
张某从一开始就选错了路,偷东西被发现,收钱走人本来是他最后一次全身而退的机会,他没走,这个案子里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刘某给钱的时候承诺了“不报警”,张某大概觉得,钱是对方主动给的,对方还说了不报警,这就等于双方达成了某种默契。

 
但恐惧之下做出的承诺,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一个人被堵在自己家里,赤身裸体,刚被人用死亡威胁过,她说什么、给什么,都是在求生,不是在缔约,把求生状态下的每一句话都当成“同意”,等于告诉所有闯进别人家里的人,只要让对方足够害怕,对方嘴里说出来的任何话都可以拿来当挡箭牌。

 
这套逻辑要是成立,法律就不再保护意志,只保护事后贴标签的手速,“嫖娼”这个词被张某拿来当护身符,说到底是因为它听起来“轻”,治安处罚和刑事犯罪之间隔着一道墙,他想用一句话把自己从墙那边挪到墙这边来,但词语管不住事实。

 
刘某是不是失足女,两人之前有没有谈过价,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有没有反抗的条件,这些东西不是靠事后丢一张钞票就能改写的。


法院把“合意”这件事拆开来看,时间上,合意必须在性行为之前形成,内容上,合意必须指向“用身体换钱”这件事本身,状态上,合意必须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不是恐惧催出来的“配合”,三条里张某一条都不占。

 
这起案子的判决落在一个很朴素的道理上,一个人在自己家里,被人闯进来,被吓住,被侵犯,临走还被丢回一张钞票当成“定价”,这种事搁谁身上都过不去,钱可以事后给,标签可以事后贴,但顺序赖不掉,意志赖不掉。

 
张某以为100块能把强奸变成嫖娼,法律告诉他,那100块只是他自己给自己开的一张废票。
 

信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陈邓昌抢劫、盗窃案》(检例第 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