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浙江温岭,男子的父亲离世留下18万元存款,但银行不给取款,称要先办公证。无奈之下,男子去公证处办手续,结果得知自己还有一个亲姐姐,需要男子和姐姐一起来办。可男子不记得有亲姐姐,只记得自己有个抱养来的姐姐,而且姐姐跟着母亲生活,从没有联系过。此事拖了5年后,男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希望法院帮忙调查。
据悉,高先生的父亲老高离开人世已经5年,他名下银行卡内存的18万元一直没有取出来。
当年高先生去银行取钱,被告知必须携带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否则任何一位继承人都不能取款。
当时高先生认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理应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可银行就是不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由此可见,银行只是依规办事,并非故意刁难高先生。银行无权单方面向某一位继承人兑付存款,这是为了避免发生错付,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高先生就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可公证员翻阅早年卷宗,发现一份1999年的离婚调解书,书上写明老高和前妻阿琴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女儿的名字叫高圆跟随母亲阿琴生活,儿子高先生跟随老高生活。
也就是说,高先生有一个亲姐姐。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规则,高圆同样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必须姐弟二人共同到场,才能办理继承公证。
高先生在6岁时,父母就离婚了,所以压根不记得有姐姐。为了弄清事实,高先生打听了5年多时间,才联系上了高圆。
高圆得知情况后,表示愿意出面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可新的问题来了,高圆在户籍本上登记名字是林林,档案记录显示她是母亲阿琴的养女,出生年份,也和调解书中的高圆对不上。
这下公证手续又办不了了,高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试图通过诉讼处理此事,并希望法院帮忙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项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因为一些现实且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证据,而法院只要想收集的证据,只要没有特别机密的,基本都能收集。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调取了当年的婚姻档案、户籍登记、收养备案材料等。
发现离婚调解书记载高圆是1992年出生,户籍档案的林林登记为福利院弃婴,2005年由阿琴办理收养,登记出生年份为1993年。
林林本人则向法官解释,自己就是阿琴的亲生女儿,养女身份只是因为当年计划生育只允许生一个,为了生下高先生,就一直没给高圆落户。后续又为了高圆落户上学,改名为林林。
在全部线索串联起来后,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离婚调解书中的高圆,与户籍登记的养女林林,属于同一个自然人。
随后,法院为高先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高先生则持调解书顺利取到了父亲的18万元存款。
这起案子实质上是几十年前旧版计划生育、户籍政策遗留下来的时代后遗症。当年家长为规避只能生一个的政策,耍小聪明篡改身份信息,以为只是方便孩子落户上学,却没想到,这些人为改动的档案,会在几十年后,给后代埋下巨大的隐患。
银行没有按照高先生的要求,直接给他顺利取款,其实做得并没有错,万一高圆也要继承,那银行就会被夹在中间指责。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醒,生前就要想好把遗产给谁,遗嘱早些订立起来,这样可以省去不少麻烦。如今有中华遗嘱库在,可以将遗嘱存放其中。就算要修改遗嘱,也可以随时重新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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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国今报 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