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在电梯走道睡了近一年,女儿靠她退休金生活。邻居指着大女儿鼻子骂:那是你老娘!
上海长宁区,某小区二楼。
电梯间走道里,摆着一张床。床上躺着一位90岁的老太太。旁边是脸盆、热水瓶,门廊上挂着她的衣服。吃喝拉撒,全在这个公共通道里。
这一住,就是快一年。
邻居受不了了。记者刚上二楼,就闻到浓烈的尿骚味。邻居说:“楼道里全是尿味,一天两扫都没用,喷再多花露水都没用。” 有人半夜被老人的怪叫声吵醒,有人每天进出都要捂着鼻子。
一位邻居直接堵住了老人的大女儿史女士,指着她的鼻子质问:“自己的老妈,怎么可以让她睡在走道里?还是人吗?”
大女儿没搬。老人也没走。
1、这家人到底怎么回事?
属地北新泾街道服务办的人说了实话:这事背后,牵扯房产、退休金、亲情多重纠纷。老人患有精神障碍,沟通起来非常困难。
邻居透露了一个更具体的细节:大女儿依靠母亲的退休金生活。 背后还牵扯房产贷款纠纷。
居委会不是没管。从今年1月开始,居委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居委没有执法权,调解来调解去,事情推不动。
更让人无奈的是,老人不止这一个女儿。属地联合社区民警联系了老人的另外两个女儿,双方都表示愿意照护母亲。但一说到当面协商,两姐妹都表示不愿来小区与大姐当面接触。
三个女儿,一个把妈放在楼道里,两个说愿意管但不愿来见面。九十岁的老太太,夹在中间,睡在电梯间。
2、律师说“不构成遗弃罪”,这句话怎么理解?
律师的结论是:大女儿的做法暂时不构成遗弃罪,但存在照护失格。
遗弃罪的门槛,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是核心。司法实践中,它通常指向的是: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其流离失所、遗弃致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大女儿把母亲放在楼道里,算不算“情节恶劣”?
律师说“暂时不构成”,原因可能在于:老人虽然睡在楼道,但大女儿提供了基本的吃喝,没有让老人彻底断粮断水。老人本身有精神障碍,她的“拒绝回家”或者“主动睡楼道”是否掺杂了本人意愿,也需要查清。此外,大女儿本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这个身份,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是一个需要被考量的因素。
但“不构成犯罪”和“做得对”,是两回事。 律师用的词是“照护失格”——该尽的照料义务,严重没有到位。
3、真正卡住的地方:谁有权替老人做决定。
这件事的死结,不在“该不该管”,在“谁能管”。
老人有精神障碍。她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正式认定。居委会想把她送医、想安排人接手照料,但面对一个精神状态不明的老人,和一个自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女儿,居委的调解没有强制力。
法律界人士给出的路径是:先做精神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老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就需要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三个女儿都是子女,都在法定监护人的顺位上。大女儿在照顾(虽然是在楼道里),另外两个说愿意照顾但不愿露面。监护权在她们之间怎么分配,需要法院来定。
一旦法院指定了监护人,老人就有了法律上的“决定人”。送医、安置、管理财产,这些事才有了合法的执行主体。居委不用再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说句实在话:
九十岁,精神障碍,睡在电梯间。邻居骂得难听,但骂的是事实。
大女儿靠着母亲的退休金生活,却把母亲放在了走道里。另外两个女儿说愿意管,但连面都不肯露。三个女儿,一个妈,在楼道里僵了快一年。
律师说“不构成遗弃罪”。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但它回答不了一个更朴素的问题:一个九十岁的老人,在有三个女儿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在公共通道里睡上一年?
居委把情况上报了,律师建议做精神鉴定、指定监护人。这些程序走完,老人可能就能离开那个走道了。但程序走得再快,也追不上她已经在那里躺过的三百多天。
法律能做的,是给这个死结找一个能解开的线头。但线头解开之后,那个把母亲放在楼道里的女儿,和那两个不愿露面的女儿,法律管不了她们心里的那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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