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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支持谁死谁有理!”新疆奎屯,男子在理发店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店员吓坏了,立

“不能支持谁死谁有理!”新疆奎屯,男子在理发店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店员吓坏了,立即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在等待过程中,店员还给男子掐了人中,但没有什么作用。后来男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为突发脑动脉瘤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的家属无法接受现实,他们认为男子是在理发店出事的,肯定是理发店没有第一时间救治,于是将理发店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没想到,法院这样判!

今年年初,男子滕某独自来到一家理发小店。可就在理发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滕某突然说自己很难受,身体有点发虚。但店员没听清楚,继续给滕某理发。可谁知,滕某突然摔倒在地上,整个人失去了意识。

这一突发状况把店员吓了一跳,不过很快大家都回过神来,负责理发的店员给男子掐人中,其他店员报警的报警,叫救护车的叫救护车。理发店老板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店内帮忙。

待店老板赶到现场后,他担心救护车来不及赶到,就先联系了附近诊所医护人员上门,现场开展心肺复苏,随后将人紧急送医抢救。

滕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是脑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极其凶险的突发重疾。医生虽然全力抢救了,但滕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滕某的意外死亡,让家属悲痛万分。然而他们却把责任推到了理发店头上,认为店员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抢救,导致了病情被耽搁。

店老板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等人都不是专业医生,在发现情况后已经第一时间找了附近医护人员抢救,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

可是滕某的家属不罢休,甚至将理发店告上了法院。不过,他们认为滕某死于自身疾病,所以不要求理发店承担全责。

在法庭上,滕某家属为了能得到法院支持,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滕某在接受理发时,就说了身体不舒服,但店员并没有当回事。

第二,滕某倒地后,店员没弄清楚病症就掐人中,这是错误的急救方式,一点医学常识都没有。

综上,滕某家属要求理发店赔偿46万余元。

法院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滕某进理发店时身体状态平稳,其突然发病倒地是基于自身潜在的疾病所致,并非门店设施、环境或者管理问题造成。

在事故发生后,店员虽然有些慌乱,但该报警的报了警,该叫救护车的叫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并没有无限度的要求经营者承担超过自身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只是督促经营者不要放任不管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理发店的店老板和店员,均已经尽到了最基本的救助义务,无需为滕某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

至于滕某家属主张店员不该掐人中,认为该行为有过错,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滕某突然晕倒,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店员只要叫了救护车,基本义务已经完成,完全不需要对滕某进行施救,毕竟店员不懂医术,乱治疗反而可能会害了滕某。

但店员主动出手帮忙,是基于人的救助本能,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滕某是因为被掐了人中而死亡。

因此,滕某的家属不能苛求店员。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滕某家属的全部诉求,认为理发店没有任何过错。

但滕某家属不服,想着多少得讹一点,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要匹配行业实际能力,医疗知识是专业的知识,不能要求理发店店员去预判顾客身上未知的潜在重病。

店员救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就算施救方法从专业角度看有瑕疵,但只要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滕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后,就这件案子来说,亲人的突然离世,家属悲伤是可以理解的,但悲伤不等于可以随意转嫁责任。

如果普通人好心救人,只要操作达不到医学标准,就要面临几十万元的索赔,往后再遇到有人倒地,多数人只会选择远远躲开。

救人要担风险,旁观反而平安无事,这是最可怕的导向,法律不能逼着每一个普通人先读完急救手册,才敢伸手救人。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守住见义勇为的底气。

对于这个判决,您怎么看?如果您遇到有人突发晕倒,会选择上前帮忙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想法。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