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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比公安和法院的作用都大

实务里常有这样的感受:在刑事案件全流程中,检察院的枢纽地位,决定了它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力,很多时候超过公安、法院,但这是从程序把关、程序救济的角度而言,不是说权力更大,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公安的核心是侦查,负责抓人、取证、查清事实,是案件的源头。但侦查没有终局决定权。公安查完之后,能不能进入公诉轨道、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控制权交到检察院手里。公安不立案、长期挂案、违法侦查,当事人很难直接约束公安,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是制约侦查最有效的渠道。公安辛辛苦苦侦查的成果,检察院一份不起诉就可以直接终结案件,案件到此了结,不会进入审判。
法院负责审判,是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机关,无罪、有罪、判多重,最终由法院判决。但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不能主动开启刑事审判。起诉什么事实、什么罪名、有哪些证据、是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多少,基本框定了庭审的审理范围。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法院最终采纳起诉意见、量刑建议的比例很高。即便判决出来,如果存在明显错误,检察院可以抗诉,启动再审,撬动改判;当事人申诉再审失败后,最后的公权力救济通道,也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院独特之处,在于一身兼具追诉与法律监督双重职能,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阶段。它既要审查证据、决定是否起诉,又有权监督公安侦查活动、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监督判决执行。对控告人而言,公安不立案,找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挂案,找检察院督促;判决不公、再审驳回,还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律师觉得,检察院这一关往往是整个案件最重要的关口。
但必须厘清:法律层面三者没有高低之分,只是职能不同。公安管查明事实,检察院管过滤把关、公诉监督,法院管最终裁判。法院拥有定罪权,这是不可替代的。只是从案件“能不能走下去、能不能停下来”这个实务角度看,检察院手握大量程序阀门,对案件走向的控制力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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