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酒后约了女网友开房,还提前支付了988元。可在交易过程中,女网友发现男子醉得太厉害,无法发生关系,也害怕男子会做出不理智行为,所以找借口下楼买东西,然后跑掉了。男子气不过,认为女网友诈骗,就报警求助了,这下男子和女网友都悲剧了。
据悉,男子上网就是为了找个失足女,来缓解下自己的压力。后来在网上找到了一名女子,双方协商确定一次价格是988元。
虽然男子有想法,但也是第一次,所以有些胆怯,就想着喝点酒壮胆,结果就把自己喝多了。
之后,男子提前开了房,没过多久,女子便来到酒店。可见面之后,由于男子醉酒身体状态很差,没办法发生关系,女子也担心说错话惹恼了男子,所以待了5分钟后,找借口说下楼买东西。
男子并没有起疑心,就让女子先离开了酒店,可他等了一会儿,发现女子并没有回来,顿时明白自己被骗了,气得他直接报警,控诉女子骗了自己的钱,希望警方帮忙把钱追回来。
警方本以为是一起诈骗案子,结果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发现这并不是诈骗案,而是一起治安违法案件。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男子还忐忑地反问民警,自己这么做算不算违法。
之后,民警传唤了女子到案核实情况,随后认定男子口中所述的“被诈骗”并不成立,但二人私下达成有偿交易的违法行为,已经确凿无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第1款规定:卖 Y、嫖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警方依法对男子和女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男子也为自己的荒唐行为感到后悔。
1、为什么没有发生实际性行为,警方依旧认定违法?
结合公安部相关批复:双方主观已经就有偿交易达成共识,谈好价格、支付钱款,并且已经到达约定地点,就属于已经着手实施违法行为。
至于当事人意志以外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际发生关系,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只是未实际发生关系,会按照情节较轻来处罚。
本次事件中,男子与女子已经谈妥价格、钱款已经给付、双方也到达了酒店,违法环节已经完成。
交易失败是男子醉酒这一客观因素造成,不是双方主动放弃违法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违法。
2、988元的嫖资如何处置?
这笔钱款源于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的非法约定,法律不会保护这种非法获利。
《行政处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这988元是女子的违法所得,既然如此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男子也别想拿回这笔钱了,就当买个教训。
最后,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与合法权益,绝不会为违法交易充当“售后客服”。
无论是主动招嫖,还是从事有偿交易,都要承担治安处罚的后果,拘留记录也会留下,对个人的生活、求职都会带来实实在在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影响身体健康,所以不建议大家实际该违法行为,忍忍也许就不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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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都市条形码 2026-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