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死就得赔!”内蒙古,一男子借给朋友4000元,但朋友拖着一直没还,就深夜找上门讨债,两人谈着谈着,朋友突然发病,男子赶紧报警、拨打120,可抢救到次日凌晨,人还是没救回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家属说男子深夜上门、争吵、言语刺激还踢车,继而导致死亡结果,索赔35万多元。法庭上,男子只认自己是去要账,不认有过激行为。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5年9月,霍林郭勒的夜里已经透着凉意。田某攥着手机里那笔转账记录,在金某家楼下踱了三圈。
四千块,不多,但拖了大半年。白天打电话,金某要么“在忙”,要么“明天给”。田某不是蛮横的人,只是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干活挣钱,不是施舍。
案发那天晚上十一点,他还是敲响了门。
金某开门时睡眼惺忪,看见田某,眉头一皱:“大半夜你干啥来了?”田某把手机亮出来:“哥,那四千,今天给个准话。”
金某靠在门框上,声音发虚:“不是说了缓两天吗?你这大半夜跑来,吓不吓人。”两人你一句我一句,没动手,但话赶话,气氛发紧。
金某后来情绪有点上头,往外走,在院里忽然捂住胸口,腿一软就塌下去了。
田某愣了一秒,没跑,也没继续逼问。他先拨110,再拨120,在电话里报地址、说“人犯病了”。急救车闪着灯进来时,金某已经面色发青。
次日凌晨,医院给出结论:心源性猝死。
金某的母亲后来抹着眼泪说,儿子以前有过脑梗史,心脑血管一直不结实。她认准一个理:要不是田某半夜上门、说话带刺、还踢了院里那辆破车轱辘,儿子不会走这么急。
家属觉得,虽然公安机关认定田某没有刑事责任,但民事侵权责任跑不掉,于是把田某告上法庭,索赔358080.2元。
法庭上,田某挺委屈,他说自己没打没骂,下午还跟金某通电话,金某压根没提自己不舒服。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也摆在那儿:没发现殴打、侮辱、胁迫。踢车那一下,家属说有,田某不认,卷宗里也没实锤。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个,侵权责任就不成立。
金某家属作为原告,对这四个要件的成立都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因为金某死了,损害后果确实严重,就跳过其他三个要件直接判赔。损害后果严重只说明“有损害”,不说明“有人该赔”。
田某到金某住处索要4000元欠款,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是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通常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上门催收欠款本身不具有不法性,不属于侵权行为。
田某的时间选择确实不够妥当,容易让对方紧张、激化情绪,但“不妥”和“不法”是两个层次。法律上没有哪条规定禁止夜间催收,也没有把“晚上要账”直接定性为侵权。
时间因素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考情节,但单凭深夜上门这一点,撑不起“侵权行为”的认定。否则等于说债权人白天要账合法、晚上要账就违法,这显然说不通。
金某家属主张田某有“言语刺激、行为过激、争吵、用脚踢车”等行为。这些主张如果成立,性质就变了,殴打、侮辱、胁迫属于典型的侵害人身权益行为,踢车也可能构成对财产的侵害。问题在于,这些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
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不是谁说得响谁有理。家属提出这些情节,就得拿出证据:有没有录音录像?有没有目击证人?派出所询问笔录里怎么记录的?
法院查下来,结合派出所对田某所作的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田某实施了殴打、侮辱、胁迫等过激不法行为,家属所称踢车等情节也没有得到印证,家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不能要求一个普通债权人在上门讨债前,先查明债务人是否患有隐疾。田某在金某发病后当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亦难认定其对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同时,金某死亡与田某催款在时间、地点上确有先后联系,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讨债时人出事了”这一时间关联来推定。
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田某实施了殴打、侮辱、胁迫等不法行为,也不能证明田某知道金某病情并故意刺激,故不足以认定田某的催款行为与金某心源性猝死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有人说,判得没毛病,但不能说家属完全无理取闹,人确实是在要账时要没的,情感上过不去很正常,只是法律不讲感情讲证据。
也有人说,正常讨债不违法,这要是判赔了,以后谁还敢要账?欠钱的反倒成爷了。
对此,你如何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