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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不该是‘大爷’!”河北邢台,有家民企,多年前接了当地一家国企的市政景观工

“欠钱的不该是‘大爷’!”河北邢台,有家民企,多年前接了当地一家国企的市政景观工程,可完工六年多过去了,国企还欠2000多万元,民企负责人无奈抵押房产、四处借钱给工人发工资。民企起诉后,一审二审都赢了,法院判国企付款,其100%持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到了强制执行,两家国企名下查不到存款、房产和有效股权,案子只能“终本”。国企负责人还说,实在困难就先给十万八万。官司赢了,钱却像拳头打在棉花上,这账到底卡在哪?
 
据悉,2017年,邢台开发区要搞主干道景观提升,招标公告贴出来,项目总估价两个多亿。方圆建设集团和一家深圳公司联合中标,穆女士作为公司这边对接人,第一次踏进旺农公司的会议室。
 
旺农公司是当地国企,背后全资股东是中融万德,再往上,是区里的发展改革局。合同写得很清楚:分段验收付30%,初验满一年付到60%,2020年审计完结清尾款。中融万德还白纸黑字做了连带责任担保。
 
国企项目,回款稳。当时大家都这么想。2017年9月进场,挖掘机、吊车、绿化工、水电工,几百号人铺在几条主干道上。2018年秋,第一段验收;2019年9月,整体竣工。路两侧的晚樱和银杏活了,水系里有了水声。
 
可第一个付款节点就黄了,该付的30%迟迟不到账
 
穆女士开始跑工信局、跑管委会、跑旺农公司办公室。对方不吵不闹,态度甚至挺客气:“在协调,在排款,下个月看看。”
 
下个月,再下个月。到2021年2月,按合同早该结到90%,方圆建设实收不到一千五百万。工人工资不能拖,材料商天天在门口。
 
无奈之下,穆女士把自家房子抵押了,跟亲戚朋友借遍了,先填工资坑。
 
2024年5月,区划调整完,属地划到襄都区。方圆建设把旺农公司和中融万德一起告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旺农公司欠款2147万余,中融万德作为唯一股东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旺农和中融万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穆女士拿着终审判决,头一回觉得能喘口气。
 
但现实很快又闷了她一棍。2025年4月对方只打了10万,之后再无动静。
 
2026年8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但因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穆女士后来拨通旺农负责人张某的电话,录音里对方叹气:“没人说能什么时候给钱,中融万德领导说,如果您这边十分困难,想办法给几万,十万八万的。”
 
穆女士没接话。十万八万,够还哪笔债?够哪个月利息?
 
有人说,最让人想不通的是工程2019年就竣工,官司也赢了,强制执行却查不到两家国企的财产,民企被拖到抵押房产发工资,这哪像“暂时困难”,分明是判决卡在了执行上。
 
在法律上,方圆建设与旺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完成竣工,旺农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
 
结合《民法典》第577条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一审、二审已判旺农公司支付2147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旺农公司不能以“资金困难”对抗履行。
 
换句话说,付款义务在实体上已经没有争议,剩下的只是执行问题。
 
穆女士的公司已经申请执行,且因为没查到财产线索,法院已经裁定终本,这最容易误解的一点是:终本是不是意味着这笔钱彻底没戏了?
 
答案:不是。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7条规定,……但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终本只是法院在“眼下查不到财产”时的一种阶段性处理,判决确定的债务并没有消灭,旺农公司和中融万德的付款义务仍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也仍在计算。
 
接下来,方圆建设可以往几个方向走:
 
一是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比如旺农公司作为市政项目发包方,是否对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享有到期工程款、回购款等应收账款;中融万德作为资产管理平台,是否持有股权、应收款或其他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这类线索往往比查银行账户更有效。
 
二是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等情形。中融万德已经是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如果继续往上追,中融万德的股东或可成为追加对象。
 
三是用足执行惩戒措施。法院已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由法院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说到底,法律给了方圆建设“请求权”,没自动给“变现权”,还得盯住执行和财产线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