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奸,贵阳一女子收取十余万彩礼钱后,领证次日便要离婚,被以诈骗罪判刑,真是自作自受……
根据扬子晚报10月26日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情,一名海姓女子在贵阳经婚介介绍和男方相亲,拿到11.8万元彩礼、领完结婚证的第二天,就直接提出离婚。
先把一个容易被带偏的细节掰正: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不是11.8万,是3.12万。第一笔彩礼在离婚风波后退还了薛某,没算进犯罪数额。真正把她送进监狱的,是她转头用同样的套路骗了第二个男人刘某,5.5万彩礼退了2.8万,剩下2.7万加上4200元红包,死活不还。
这恰恰是判决最狠、也最清醒的地方。法律没有把“领证第二天提离婚”本身当成犯罪。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哪怕只过了一天。诈骗罪的靶心只有一个:你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过日子,登记结婚是道具,彩礼是赃款,对方掏钱的那一刻就已经进了你的口袋。
海某不是一时冲动,是一条完整的流水线。第一次骗薛某,婚介人员陈某、张某牵线;钱到手次日提离婚,被追着退钱;为了填窟窿,她又找同一批人介绍刘某,领证第二天再骗5.5万,跟着回老家住了十天,故意制造矛盾,把离婚的戏码演足。这哪里是结婚,这是拿民政局当提款机窗口。
贵阳南明区法院最近判的这类案子,一只手数不过来。25岁的赵某骗了18.8万彩礼,判三年三个月;陆某某跨省闪婚骗33万,判两年半;37岁的罗某甲十五年里结婚八次,骗了三十多万,判六年。海某一年二个月,在这条“价格表”上算轻的,因为她退了一部分钱,认罪认罚,初犯。可轻判不等于轻罪,案底是实打实烙上了。
真正该被拉出来晒太阳的,是那条婚介链条。海某两次作案,经手的都是陈某、张某,判决书里写着“后二人未到案”。收了介绍费的人,把一个明摆着来“赚快钱”的女人,接连推给两个想成家的男人。婚介如果只管配对不管底细,跟递刀有什么区别。
薛某为这场“婚姻”掏了28万,最后拿回来的只是那11.8万彩礼。婚介费、红包、酒席、来回折腾,那些沉没成本找谁算?刘某更冤,5.5万彩礼加4200元红包,追回来的只有2.8万。骗子坐一年牢出来还能重新开始,被骗的人攒那几万块钱,可能是爹妈半辈子的汗水。
最高法2024年涉彩礼司法解释已经把话说得很白:无结婚意愿、强行索取、财物未用于新婚生活,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2026年的典型案例进一步亮剑,借婚姻骗彩礼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退赔一样跑不掉。海某的判决不过是把纸面上的规则,砸到了一个具体的人头上。
有人会觉得一年二个月太轻。可换个角度看,这个判决最大的价值不在刑期长短,在于它把“骗婚”和“婚姻失败”彻底切开了。感情不合离婚,法律不管你收了多少钱。从一开始就冲着钱去、把结婚证当收据,法律就管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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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2026年10月26日报道(海某案细节、法院认定金额3.12万元、刑期及罚金);中国青年网2026年10月27日转载同源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