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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解读六:新证据出现导致再审改判,能不能追究原审法官责任?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 海 法学博士 金融学博士后 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 不少金融投资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审、二审全部败 ​

最高法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解读六:新证据出现导致再审改判,能不能追究原审法官责任?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 海 法学博士 金融学博士后 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

不少金融投资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后续偶然拿到一份之前没有的关键证据,申请再审之后案件被改判。很多人会顺势认为:既然最后改判了,说明当初原审法官判错了,应当追究原审法官的司法责任。最高法《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配套第五号示范案例专门澄清这个误区:仅仅因为后续出现新证据而推翻原裁判,不能认定原审法官存在过错,不予追责。原审法官是依据当时已经在案、经过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判,符合证据裁判规则,不属于错案。本文结合案例,厘清“证据变化带来的改判”和“法官履职过错导致错判”的分界线,帮助投资者避开又一个高频的投诉陷阱。

一、案例基本情况

甲起诉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审理阶段,双方当庭提交各自掌握的证据,法庭组织完整举证、质证、辩论。承办法官对在案证据逐一审查,依照当时现有证据作出裁判,审理程序合法,没有隐匿、遗漏证据,没有程序违法,不存在主观过失。

判决生效之后,时隔一年,甲方找到了一份之前一直无法获取的关键书证,这份新证据在原审阶段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当事人当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当事人持该份新证据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采信新证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对案件予以改判。

当事人随即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主张原审判决被再审推翻,原审法官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法院核查后认定:原审法官审理时,只能基于当时已经提交的证据裁判,无法预知尚未出现、无法获取的新证据;法官履职没有违规,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决定不予追责。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再审因为新证据改判,是否可以倒推原审法官裁判错误?

2.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新证据不等于原审法官漏查证据。

3. 当事人自己原审阶段没有提交证据,后续再拿出证据,责任由谁承担?

4. 投资者拿到新证据翻盘之后,能不能同步申请追责原审承办法官?

三、法院权威裁判观点解读

本案例确立一条非常关键的证据裁判规则:第一,法官裁判,以审理当时已经在案的证据范围为边界。法官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发现当事人自己尚未持有、客观上无法调取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本身就要求法官根据庭审中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第二,新证据引发的再审改判,属于事实发现的滞后性,不属于审判过错。纠纷事实还原受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保存条件限制,事后出现新证据是客观现象,不能把这种客观局限归责于法官。第三,区分两种完全不同情形:一种是原审时证据已经存在、当事人有能力提交却拒不提交,不属于法定有效新证据;另一种是原审客观无法取得、之后才发现的材料,才是再审规则认可的新证据。如果属于前者,甚至再审都不一定会采信。第四,追责的前提,是法官主动实施违规行为:比如刻意拒绝接收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隐匿证据、提示当事人藏匿证据。单纯因为当事人举证滞后导致后续翻盘,不在追责范围之内。

四、结合金融维权场景实务举例

在私募、飞单、资管虚假陈述案件中,依靠新证据再审翻盘,是非常常见的情形,本案例的规则适用性很强。

情形一:对标本案,不可以追责(合规情形)

投资者起诉银行飞单一审、二审败诉,当时手里只有聊天记录,拿不到银行内部的营销台账、风控记录。几年之后,在另一起关联刑事案件卷宗里,才调取到银行内部推介记录这份关键材料,以此申请再审并且成功改判。原审阶段这份内部材料投资者个人根本调取不到,原审法官没有这份材料,只能根据当时证据判案。哪怕再审改判,也不能追责原审法官。

情形二:属于法官过错,可以依法追责

投资者原审的时候,已经把客户经理的录音光盘交给法院、办理了证据交接,法官故意不组织质证、案卷里直接弄丢这份录音,导致败诉。后续多年之后案卷复查才找到这份录音,再审改判。这种改判根源是法官履职过错,符合追责条件。

投资者容易踩坑的误区

很多投资者混淆两件事:再审改判的救济权利,和追责法官的监督权利。你当然有权拿新证据申请再审,争取改判拿回损失;但是再审胜诉,不等于自动获得追责法官的理由。两个权利相互独立,标准完全不一样。

五、对金融投资者的实务启示

1. 分清举证义务的主体: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收集、提交证据首先是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责任,不是法官的责任。法官不会主动替当事人到处搜集证据。

2. 新证据再审,优先关注实体回款,不要把重心放在追责上。再审改判之后,重点是变更判决、申请执行,追责不是再审的配套福利。

3. 提交证据尽量在原审阶段穷尽。凡是自己当时可以调取、可以拿到的证据,尽量在一审、二审提交。逾期提交,不仅很难被认定为合法新证据,后续也无法以此主张法官过错。

4. 如果怀疑法官弄丢、隐匿了你当时已经提交的证据,投诉材料里一定要附上证据接收回执、签收单,证明你当时已经递交,和“事后才找到的新证据”区分开。

六、结语

第五号示范案例,本质是守住证据裁判主义的底线。司法认定事实,是依靠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法官不是侦探,没有办法穿透时间、预知后续才会出现的材料。

放到金融维权里,很多资管纠纷周期漫长、证据分散在金融机构后台、公安卷宗、监管档案之中,经常出现隔很久才拿到关键材料的情况。投资者可以用好再审制度,依托新证据争取翻盘,但不能简单地把“举证滞后带来的不利后果”转嫁为法官的司法责任。理性区分举证风险和审判过错,才是高效维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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