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陕西榆林,一43岁男子替33岁表弟找工作,网上看到某人力公司宣传能进煤矿。对方说某某煤矿16万“报名就安排”,男子专程赶到彬州签协议:合同写服务费10万、先付5万,150个工作日内安排“一线正式工”,办不成可书面申请退款。可7个月过去,工作没着落,催问被推,退费也难。表弟还在家等,业务员却天天发煤矿招聘信息。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合同没到期,按工作日算要到11月初,还在运作,办不好按合同退。男子不信了,果断报警。
李先生是个实在人,在榆林开了十几年车,见过煤,也见过命。他表弟刘先生从小调皮,书没读稳,长大后干一天歇三天,家里催,他也躲。
今年开春,李先生刷手机,跳出一条招聘信息: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对接多家煤矿,一线正式工,稳定高薪。他半信半疑,加了工作人员杨某。
杨某嘴皮子利索:“叔,某某煤矿,十六万,报名就安排,合作单位多的是。”李先生咽了口唾沫,十六万不是小数,但表弟要是真进了矿,一辈子有靠。
三月末,他特意请了假,从榆林坐车到彬州。办公室不大,墙上挂着营业执照复印件,桌上摆着“战略合作”的牌子。
签的是《人力资源委托就业服务协议》:公司帮刘先生办“陕西某某煤矿一线正式工”,总服务费十万,先付五万,剩下等“面试体检转正”再交。
笔尖落纸那天,李先生把银行卡里五万块刷了出去。收据递到手里,杨某还拍他肩:“叔,放心,三个月准信。”
头几天,真热情。杨某一天打两三个电话:、“资料收到了哈”“在排期了”“领导那边在盯”。李先生跟表弟说,再等等,好饭不怕晚。
可一个月过去,电话少了。两个月,发微信半天才回:“在走流程。”三个月,说好的“准信”变成“再等等,矿上名额紧”。李先生再打,要么“老板不在”,要么“出差了”。
奇怪的是,这家公司业务员还在朋友圈天天发:“某矿招掘进工”“某矿直招正式工,名额有限”。
李先生看着那些红头文件截图,心里发凉,表弟的事没办,你们倒继续忽悠别人?
到第十月,整整七个月。表弟没下过一次井,没参加过一次体检,连矿门朝哪开都没见着。李先生跑去彬州,公司还在,人也在,就是没进度。
他提出退钱,对方慢悠悠:“合同没到期,150个工作日呢,得到11月初。”
2026年10月27日,记者联系上公司王姓负责人。对方原话:“还在运作之中,如果办不下来,我们会按照合同退款。”
李先生苦笑:“我信过一次了,不想再信。”当天,他往彬州警方报了案,把合同、收据、聊天记录、转账单子全打印出来,厚厚一叠。
他跟记者说了一句很土但很真的话:“咱老百姓挣点钱不容易,不是怕等,是怕被当傻子等。”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在法律上,这个案子是一起普通退费纠纷,还是说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放到本案,关键看公司签约时有无煤矿招聘渠道和安排能力,有没有虚构合作关系,收钱后有无真实推荐岗位的动作,5万元去向如何,事后是否以“老板不在”“出差”拖延退款。
就目前来看,公司真实存在、有合同有收据、未失联、合同按工作日算未到期,更偏民事纠纷。
若查实无履约能力却以“报名就安排”收钱、钱款被挪用、以同样话术持续收新客户的钱,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在民事上,中介收费本身不当然违法,但收了钱就得办事,不然就得依约退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李先生与人力公司签的是“委托就业服务协议”,本质是中介合同。表弟没入职、没签劳动合同,服务结果未发生,公司若主张“已付出劳动”需自证实际成本,否则5万元缺乏继续占有的依据,应当退还。
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基于此,李先生也可以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涉案公司退还收取款项。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找工作别信“交钱包进”,中介收钱不办事,及时报警,别让血汗钱打水漂。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