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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山西,一男子从二十岁出头进林业局防火队,巡山、驻守、排查隐患,六次续签

“离谱!”山西,一男子从二十岁出头进林业局防火队,巡山、驻守、排查隐患,六次续签三年合同,没换过岗位,也没离开过山,在山里守了18年。可当他合同到期想签无固定期限,单位只肯再给三年,不签就走人。男子不同意,没签,次日收到单位解聘通知。无奈之下,男子告到法院,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林业局则称当地对非在编人员统一三年一签,还反问“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有点不合适”。让人疑问的是,法院虽认定单位依法负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但因劳动关系已事实终止、继续履行条件不具备,没支持签约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白先生记不清自己第一次进山是哪天了,只记得2008年冬天特别冷。那年他二十岁不到,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招人,他穿上制服,跟着老队员往山上走。
 
这份工作说起来不复杂,主要就是在山里驻守值班,防火巡逻、隐患排查。但干起来不轻松,一干就是十几年。
 
从2008年起,白先生跟县林业局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一签。第一回签他没多想,年轻,觉得有活干就行。第二回、第三回……到第六回,他已经成了队里最熟山形的人。哪道梁信号差,哪条沟下雨容易塌,他闭眼都能指出来。
 
2025年底,第六份合同要到期了。
 
有天晚上,他跟媳妇在炕上算账。媳妇说:“你都干十七八年了,听说满十年能签那种‘长期合同’,要不问问?”
 
白先生之前也没细琢磨过。他翻了翻手机,发现连续干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来,单位就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不是想要什么特殊待遇,就是想:万一哪天领导换了、队里精简人,自己别像草一样被拔掉。
 
他去找分队队长。队长皱眉:“这事儿得局里定。”
 
2025年12月底,他正式书面提出:续签,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6年1月8日,局里送来一份告知书:合同已到期,局里统一规定继续签三年固定期;同意就续,不同意就终止。
 
白先生把告知书攥了一路。他回去跟媳妇说:“我要是连这都不争,以后年轻人看见,会以为干一辈子也这样。”
 
他回了一句:不同意三年期,依法应签无固定期限。
 
第二天,1月9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来了。上面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终止。
 
他愣了,明明是自己先依法提了签长期合同,怎么变成“合同到期不续”?
 
此后没班可上,工资停了,社保也停了。山上的简易房换了别人去守。
 
白先生不服,把县林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该局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先生2008年2月入职,至2025年底已连续工作超过17年,双方连续订立6次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远超“二次”,且在合同期满前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完全成就,不存在模糊空间。
 
林业局工作人员称“你针对的是企业”,试图将白先生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但白先生与林业局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身份并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即便按聘用制人员理解,在没有特别规定排除第十四条适用的情况下,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同时,县里统一规定、财政审批备案属于内部管理秩序,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十四条用的是“应当订立”,不是“可以订立”,单位不能以“我们单位就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部做法,把法定义务变成可选项。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信赖基础不复存在,客观履行条件已不具备,因此对白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林业局工作人员曾称,解聘白先生没有经济赔偿,这显然是一家之言。在劳动合同法下,林业局的终止行为违法毫无疑问,白先生依法可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主张赔偿金,考虑到白先生工作年限长,赔偿金额比较可观。
 
有人替白先生不平,守山多年、6份合同,想签无固定期限就被终止,内部“三年一签”不能压过法律“应当”。
 
有人批林业局“完全遵照不合适”站不住,非在编也是劳动合同。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