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内鬼’现形记!”近日,证监会原党委委员、驻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因受贿4.36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讽刺的是,这个本该监督别人、查处腐败的“看门人”,自己却成了最大的“破门者”。从新疆戈壁滩上的记账员,到手握资本市场生杀大权的纪检组长,王会民用几十年时间完成了一场令人唏嘘的堕落。
据悉,1975年7月,16岁的甘肃宁县少年王会民,背着铺盖卷来到新疆麦盖提县“五七”农场接受再教育。
后来他进了县棉麻公司当会计,又去广播站写稿子,再调到县委宣传部当干事。那个年代的西北边陲,日子清苦,但他肯学肯干,一笔一笔账记得清清楚楚,一篇一篇广播稿写得像模像样。
1984年,命运拐了个弯。王会民进入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从人事处一名普通干部做起。他赶上了金融业大发展的年代,也赶上了新疆这块热土上银行系统快速扩张的机遇。
从工会副主任到人教处副处长,从办公室主任到巴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再到乌鲁木齐支行行长。每一步,他都踩得很稳。
1996年,37岁的王会民升任建行新疆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1998年,王会民被扶正,成为建行新疆分行党组书记、行长。
也就是这一年开始,一直到2025年,王会民利用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
2002年,王会民离开银行系统,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2005年起兼任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新疆的城商行改制、农信社重组、企业发债、国资整合,他都是绕不开的关键人物。
想办事的人开始围着他的圈子转,饭局从酒店包厢搬到了私人会所,送钱的方式从信封变成了转账、股权代持、海外账户。
2014年1月,55岁的王会民迎来仕途巅峰,调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2015年12月,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建,他出任组长。说白了,他是证监会系统反腐败的“总闸门”。
讽刺的是,这个“总闸门”自己漏了。王会民利用纪检组长的身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变成了利益交换的筹码。
2019年4月,60岁的王会民被免去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和证监会党委委员职务。按照惯例,这个年纪卸任属于正常退休。他大概以为自己平安着陆了。
但反腐没有“过期”一说。2025年3月21日,王会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离他卸任已近六年。
2025年11月,调查结果公布,王会民被开除党籍,取消享受的待遇,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2026年4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经最高检指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王会民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26年7月17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会民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王会民1998年至2025年间,利用担任建行新疆分行行长、证监会纪委书记、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4.36亿余元,构成受贿罪。
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王会民受贿金额达到4.36亿余元,远超额特别巨大标准,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两项叠加,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不过,王会民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其一,受贿犯罪中有未遂部分,《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认罪悔罪,属于酌定从宽情节。
其四,受贿赃款部分追缴,说明有一定退赃表现。
这几个情节叠加,法院判处王会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因为王会民犯罪情节过于严重,遂决定对王会民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个案子警示,监督别人的人,更得有人监督。“权力”再大也大不过法,手伸出去早晚要还。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