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酒惹祸!湖北襄阳,一名女子在饭店饮酒过量,出门时由人搀扶,衣角太高露了出来。碰巧旁边男子说了句“漏了”,女子两名男伴听到后,不由分说将男子打倒在地,打成轻伤二级,二人被起诉。法庭上,两人先拿“对方挑衅”说事,监控却还原男子说的是打包袋漏了;再辩称不该定寻衅滋事、应属故意伤害。
事情发生在一家饭店门口,当天,张某、李某等人聚餐结束,同行的一名女性家属已经醉得站立不稳,只能由亲友搀扶着往外走。
与此同时,顾客王某还没离开。他背对着这群人,正低头打包剩下的饭菜。可能是袋子没有装好,也可能是汤汁渗了出来,王某随口说了一句:“漏了。”
这两个字本来再普通不过,却被李某听进了心里。
李某回头看了一眼,发现被搀扶的女性家属衣服一角确实有点高。他没有先问王某在说什么,也没有观察王某究竟看向哪里,而是直接认定,王某是在拿女子的衣着说事。
误会到这里,本来还有很多种解决办法。问一句,听一句解释,事情也就过去了。可李某选择了最冲动的一种。他走上前,一拳将毫无防备的王某打倒在地。
王某甚至没来得及弄明白发生了什么。
见李某动手,张某没有拉架,反而上前帮忙,对倒地的王某继续踢打。一个误听出来的“挑衅”,很快变成了两个人对一个人的殴打。直到饭店工作人员赶来,双方才被分开,随后有人报警。
王某被送去检查。经司法鉴定,他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到了这一步,事情已经不是赔礼道歉、赔点医药费就能轻易翻篇的普通摩擦,而是进入了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
6月23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李某批准逮捕。面对检察官讯问,两人并没有立即认可寻衅滋事罪,而是反复强调,是王某先出言挑衅,他们才动手。
两人还提出,自己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故意伤害,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听起来,两种罪名都是因为打人引起,结果也都是王某受伤,可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关键不能只看伤情。
办案人员调取了饭店现场监控,又结合店员等人的证言,还原了冲突发生前后的情况。证据显示,王某当时背对张某、李某,注意力放在打包饭菜上,并没有盯着那名女子,更不存在主动上前挑衅。
也就是说,所谓“对方先挑事”,从一开始就是李某的主观猜测。
故意伤害通常存在较为明确的矛盾对象。双方可能早有纠纷,也可能因为某件具体事情发生冲突,行为人随后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则常见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者为了逞强耍横,随便找个由头便向陌生人动手。
王某与张某、李某素不相识,双方此前没有矛盾。王某说的那句“漏了”,也与女子衣着无关。李某仅凭猜测便挥拳,张某随后加入踢打,这个所谓的“起因”,并不能改变两人借故生非的性质。
9月1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经过释法说理,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自愿认罪认罚。10月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最终,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一句与他们无关的话,让两个人先后失去自由,这个结果看着偶然,实际并不冤枉。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并不是“漏了”二字容易产生歧义,而是有人听见一句话后,根本没打算确认。他需要的似乎不是答案,而是一个可以发火、动手的理由。
如果李某当时真认为女子受到冒犯,完全可以先问一句:“你刚才说什么?”王某只要指一下打包袋,误会当场就能解开。可拳头比问题先到了,张某又跟着加入,性质也就彻底变了。
酒精可能会让人反应迟钝,也可能放大情绪,但它不会替人承担责任。真正把小事推成刑事案件的,是未经确认的猜测,是动手时的逞强,也是旁边那个人没有劝阻,反而跟着补上几脚。
还有一点不能忽略。张某、李某后来试图将案件往故意伤害上靠,并不代表他们觉得打人没错,而是在争论法律应当如何评价这场冲突。可现场监控把最关键的一环固定了下来:王某没有挑衅,两人也没有正当的冲突起因。
这正是监控的分量。它不替谁说好话,只把当时每个人站在哪里、面朝哪里、先做了什么留下来。酒后记忆可以模糊,事后的说法可以变化,画面中的动作却很难重新编排。
王某只是打包一份饭菜,却因为一句再正常不过的话,被陌生人打成轻伤。张某、李某原本吃完饭就能回家,却因为几分钟的冲动,一个获刑一年五个月,一个获刑一年一个月。
整件事没有多复杂。听错一句话,少问一句话,多打了几拳,人生便拐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真正惹祸的,从来不只是那顿酒,而是有人把猜测当成事实,又把拳头当成了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