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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大清早8点多,两人还没有起床,突然听到窗外有电锯的

江苏南京,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大清早8点多,两人还没有起床,突然听到窗外有电锯的声音。他们以为有人在外面施工,与他们无关,他们就没有理,继续享受这难得的美好时光。维修工一把推开窗,吓得男子赶紧呵斥对方,可对方没有停止动作。直到男子打电话给前台,维修工才走了。事后酒店说窗户只能开15度,实际上窗户一拉全开了。男子要求酒店书面道歉,但酒店表示,他们无法做到书面道歉,大不了赔偿1000元。

当时是早上8:00多,女子和男友难得睡懒觉,都没有起床,两个人还是保持着比较黏人的状态。

他们难得睡懒觉,就想享受这美好的时光。

结果被一阵刺耳的电锯声给吓了一大跳。

不过,由于他们是在房间内,他们被这声音吓了一跳之后,倒也没有把这声音当一回事儿。

他们觉得应该是维修工在外面施工而已,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反正天已经亮了,他们也睡得差不多了,于是他们没有理窗外的声音,继续做他们的事情。

可正当他们没有防备时,突然窗户被推开了,刺眼的灯光照进房间内,吓得他们卷缩成一团。

维修工居然把他们的窗户给推开了,男子赶紧大声呵斥对方,让对方赶紧把窗户给关上。

可对方听到男子的呵斥,反而没有把窗关上,继续干他们的活。

男子和女友的愉悦心情都被一扫而光了,看着对方好像听不懂他们所说的话一样。男子就打电话给前台的工作人员。

在前台工作人员的干涉下,维修工才把窗关上,这才离开。

发生这样的事情,男子和女友都非常扫兴,他们来住酒店就是想过属于他们的时光。

可这个维修工明知道房间里面有人,还没有起床,在客人制止他开窗的行为,维修工却依然没有关上窗户,这显然是故意的。

如果是无意的,可能男子也不想追究下去,毕竟维修工施工,他也不知道哪个房间里面有人,但这个维修工是故意的,男子就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酒店却说,这个窗户其实只能开15度,就算从外面推开了,也看不到房间里的一切。

一开始的时候,男子以为,窗户确实只能开15度,但是他轻轻一拉窗户,发现窗户能全部打开。而且从这个维修工推开窗户后,照射进来的光线看,当时的这个窗户开得应该不小,是可以看到房间里的一切的。

很显然,男子和女友的隐私已经被维修工看到了,发生这样的事情,维修工态度也不好,酒店回复也敷衍,男子不愿就此了结此事。

他要求酒店给一份书面的道歉,但是酒店却表示他们不愿意写书面道歉,但是可以赔偿1000元。

1000元,买不来顾客的隐私,买不来顾客的信任。

男子对酒店赔偿1000元的处理方案非常不满,他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给他和女友带来了非常大的心理阴影。

可能以后住酒店都没有安全感了。

这件事情,从表面来看,似乎男子和女友都没有什么损失。

但精神受到的创伤,是别人能看得到的,只有他们自己能够感受得到。

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酒店已经手写道歉信了,也愿意赔偿1000元,但是对于男子和女友来说,他们要的是一份书面的道歉。

其实这个要求也不过分,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首先是酒店的不对,其次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酒店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安全保障义务不单单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更要保护顾客的隐私。

如今,因为这个维修工在男子呵斥的情况下,还继续推开窗,已经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并且也破坏了他们对酒店的信任,给他们的精神造成了创伤。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和女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对男子和女友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酒店应当赔偿,并且进行书面道歉。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