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张先生在奉化大润发超市买到一袋已经过期的麦片,还没走出超市就发现问题,他依照《食品安全法》提出合理维权,没想到超市方面反倒质疑他是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男子觉得十分委屈,随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这事引发了网友热烈讨论!
据悉,9月29日,张先生来到奉化南山路大润发超市,选购了两袋双重巧克力脆脆麦片。
结账之后,他当场核对商品信息,结果发现其中一袋麦片,已经过期半个月。
发现问题之后,张先生第一时间拿着商品、小票,到超市服务台反映情况。
他本以为超市会诚恳认错、妥善处理,可工作人员只是简单拍照登记,没有一句道歉,只是反问他想要怎么解决。张先生当即表示,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谁料,等了几天,超市一直没有给出满意的处理方案。张先生无奈之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投诉。
投诉之后,超市工作人员才主动打电话过来协商,但沟通时的说辞,让张先生心里很不舒服。
买到过期食品,主动维权却被贴上恶意索赔的标签,张先生心里憋屈又无奈,滋味可想而知。
虽然张先生手里有购物小票、商品实物,能证明麦片是在店内购买,并且已经过期。但超市这边提出说法,称这款麦片早就已经售罄,怀疑是有人把过期商品私自放回货架,暗指张先生存在投机索赔的嫌疑。
在通话录音里,工作人员还直接表示,正常顾客他们愿意补偿,但不支持恶意敲诈勒索。
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同,他拿出自己的消费记录进行自证,说自己只是普通消费者,并不是专门打假的人,买到过期食品,依法维权是自己正当的权利。
协商的时候,张先生提出,超市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属于明显违规,他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而超市一方辩解,第一,过期麦片不一定是他们摆上货架的,有可能是别的顾客放回的,超市也是受害者。
第二,怀疑张先生是有预谋过来索赔,属于恶意敲诈,不应该满足他的赔偿要求。
这种情况法律上该怎么认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正常维权和恶意索赔,核心要看消费者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有没有故意伪造、制造过期的假象。
本案中,商品从超市货架取出、现场结账,购物凭证完整,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张先生自己调换、放回商品的前提下,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超市如果怀疑商品是他人放回,应当自行调取监控举证,不能直接推定消费者恶意索赔。
目前,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该超市立案调查,后续会核查货架管理、临期食品排查等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这件事传到网上之后,网友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食品安全底线不能松,过期食品上架本身就是超市管理疏漏,消费者依法维权无可厚非。
也有人觉得,超市也会遇到商品被顾客私自放回的情况,需要查清监控再下结论,不能随便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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