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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解读七:法官自由心证与证据采信有取舍,再审改判后能否追责?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 海 法学博士 金融学博士后 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 不少金融投资者都有这样的困惑:证据都交到法院了 ​

最高法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解读七:法官自由心证与证据采信有取舍,再审改判后能否追责?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 海 法学博士 金融学博士后 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

不少金融投资者都有这样的困惑:证据都交到法院了,同样一份证据,自己觉得证明力很强,法官却没有采信,最终败诉;等到再审阶段,上级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据、改判支持诉求,投资者便认为原审法官采信证据存在错误,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最高法《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配套第六号示范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在证据本身存在多义性、证明力强弱有争议时,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判断,属于正常自由心证。即便后续再审对证据证明力作出不同认定、案件改判,只要不存在故意隐匿证据、重大过失,就不予追责。本文结合该案例,理清证据采信的裁量边界,帮助投资者分清“证据观点分歧”和“法官证据处理违法”,避免无效投诉。

一、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多组证据,其中核心争议证据是一份内容存在歧义的聊天记录。该证据真实存在、经过当庭质证,但对于聊天内容对应的法律含义,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后,认为这份聊天记录孤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申请再审。再审合议庭对同一份聊天记录作出不同理解,结合案件背景认定该证据可以印证原告主张,采信该证据并改判原审结果。原告随即举报原审法官,主张法官错误认定证据、应当追责。法院核查后认为,原审法官已经依法组织质证、完整审查全部证据,没有隐瞒、损毁、刻意排斥证据,只是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和再审存在认知差异,属于正常自由心证,不存在司法过错,不予追责。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同一份证据,上下级法院采信结论不一样,是否代表原审法官裁判出错?

2.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属于自由裁量范围还是法定强制义务?

3. 证据采信的理解分歧,和法官故意拒绝接收、隐匿证据,该如何区分?

4. 金融案件中,证据本身有瑕疵、含义模糊,投资者该如何正确维权?

三、法院权威裁判观点解读

第六号案例,是整套六个典型案例的收尾示范案例,重点划定证据自由心证的保护边界:第一,证据质证不等于证据必然采信。质证程序解决的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而要不要采信、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畴。只要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辩论,法官就有权结合全案证据综合权衡证明力。第二,证明力判断没有唯一标准答案。很多民商事、金融类证据文本模糊、表述不严谨,存在多种解读空间。不同审判人员生活经验、裁判思路不同,得出不一样的判断,属于司法正常现象,不属于履职过错。第三,严格区分两种行为:一种是裁量层面不采信,也就是证据看见了、核对了,只是认为力度不够;另一种是程序层面拒不接纳,故意不收证据、不安排质证、私自把证据从案卷拿掉。只有后者才满足追责条件。第四,自由心证同样要受证据规则约束。自由不是随意裁判,如果明显违背已知客观事实、常识,属于重大过失;单纯理解差异,不在追责范围。

四、结合金融维权场景实务举例

私募、飞单、资管、适当性纠纷里,大量核心证据都是聊天记录、语音、宣传推文这类非标准书面材料,歧义多,和本案高度贴合。

情形一:对标本案,不能追责

投资者拿出理财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提到“产品稳健、放心投”,投资者主张这是保本承诺。一审法官认为这句话只是营销话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本承诺,不予采信;再审法官结合同期其他宣传材料,认定构成保本承诺,改判支持投资者。两份裁判,都没有程序违法,只是对证据含义、证明力理解不同。这种情况,不能去追究一审法官责任。

情形二:属于法官过错,可以依法追责

投资者当庭提交客户经理的录音证据,提交了光盘和文字稿,法官无正当理由直接拒绝接收、不安排质证,判决书中完全不提这份证据。后续再审采信录音改判。这个就不是心证分歧,属于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追责。

投资者高频误区提醒

很多投资者把“我的证据有用”当成客观真理。但在法律上,一份证据能不能支撑诉求,需要结合全部证据链条判断。单一聊天、语音、宣传截图,本身证明力就容易产生争议,不能以“再审采信了”倒推原审法官有过错。

五、对金融投资者的实务启示

1. 想要提高证据被采信概率,尽量补齐证据链。不要单独依靠一份有歧义的聊天或者语音,配套转账记录、监管处罚、同批次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减少单一证据带来的理解分歧。

2. 证据递交,务必走完完整质证流程。提交证据时索要回执,庭审记录确认已经当庭质证。一旦法官拒收、跳过质证环节,立刻记录、留存笔录,这才是有效的监督线索。

3. 再审的核心目标是争取实体改判,不要附带盲目追责。再审改变证据认定,是审级监督功能,不是认定原审法官违纪的处罚决定书。

4. 投诉追责的描述要精准。不要写“法官不采信我的证据,判我败诉”,而要描述清楚:是否拒收、是否不组织质证、是否故意隐匿案卷材料。

六、结语

六个典型案例形成一套完整闭环:前面三个案例划定哪些情形应当追责,后三个案例划定哪些改判情形不能追责。第六号案例守住自由心证的边界:证据采信有裁量空间,法官有权根据证据规则权衡强弱。金融纠纷里营销话术、线上沟通类证据天然容易产生理解分歧,投资者要理性看待不同裁判对证据的不同解读。维权的重心,应当放在打磨证据链条、用好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程序上,而不是只要证据没有被采信,就直接启动追责举报。分清证据裁量分歧和程序违法,才能避开维权弯路,把精力用在有效路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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