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为找工作,他开车四处奔波,为了节约开支,于是他一个月接了40多单顺风车,总共挣了7000多元,没想到他在载客途中,和别的车撞了,男子被判了全责,要赔对方6万元损失费,于是男子找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男子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百姓关注
2024年,周立群打算去江浙沪一带找新工作。
面试地点不固定,行程也不好提前安排,他索性开着自己的车出发。
城市之间来回跑,油费、过路费一点点往上加,钱包却只出不进。
有一天,他想到:反正车都要开,能不能在顺风车平台找几个同路人,分摊点费用?
于是,从2024年11月11日到12月11日,他陆续发起了64次接单申请。
其中40单成功拼成,另外24单没有匹配成功,或被乘客取消。
算下来,完成的订单收了7000多元。
这笔钱多少缓解了路费压力。
可没过多久,一次碰撞让周立群面临更大的一笔支出。
他载着乘客行驶时,与另一辆车发生事故。
交警认定他负全责,对方车辆受损,双方约定由他赔偿6万元。
周立群此前给车买过商业保险,便去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你的车保的是非营运车辆,现在接单收钱,属于营运,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适用。
在周立群看来,这话不对。
他出门是为了找工作,乘客是顺路捎上的;要不是去面试,他根本不会跑那些地方。
双方协商了几次,谁也说服不了谁,他只好起诉。
到了法院,争议的焦点不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接顺风车订单,是否让这辆车的使用风险显著增加。
法官调取平台记录,核对64次接单申请的时间、起终点和拼单情况,又将订单路线与周立群的面试安排、住宿地点逐一比对。
结果显示,他的出行围绕求职行程展开,并非为了接客专门规划路线,也没有把开车载客当成固定工作。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涉及车辆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以及未通知可能带来的理赔后果。
但在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不能只因车主通过平台顺路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就认定车辆已转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立群6万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立群出发时,大概只想着下一场面试在哪里、这趟路能省下多少油费。
没想到一次交通事故,竟然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希望他面试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不用为了省油费接顺风车的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