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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山东烟台,有网友就诊时拍到骨外科主任医师在诊室边抽烟边接诊,左手夹

“无法无天!”山东烟台,有网友就诊时拍到骨外科主任医师在诊室边抽烟边接诊,左手夹烟、右手敲电脑。视频发上网后,爆料者收到陌生私信:“有的是手段和人脉,明天就可以让你消失。”爆料者当即报了警,又向12315和监管部门反映。院方承认案涉医生在诊室抽烟,称“正在处理”,但没说怎么处理、何时出结果。而当地卫健局医政科则称不清楚,负责投诉的人开会去了。医院对外宣传是“无烟医院”,烟头还没掐灭,威胁又从哪来?网友怒斥:必须严惩!
 
事情得从一次普通就诊说起。网名叫“ZHUOTATTOO.周子琦”的网友去了某医院,挂的是骨外科。
 
进了诊室,他看到的场景有点出乎意料:接诊的孙某医生坐在电脑前,左手夹着一支正在燃烧的香烟,时不时送到嘴边吸一口,右手还在键盘鼠标上忙活,嘴里也没停,跟患者说着话。
 
诊室不大,烟味散不出去,患者就坐在对面。这位网友没当场说什么,但掏出手机把画面拍了下来。
 
视频后来发到了社交平台上。画面不算复杂,可信息量够足:医院室内禁烟是硬性要求,诊室里抽烟,还是主任医师接诊时抽,确实少见。
 
网友评论很快跟上来,有人说“医院里面所有室内区域禁烟,是硬性强制要求”,有人说“在诊室抽烟确实闻所未闻”,也有人讲得实在,“抽烟没毛病但是不能在诊室”。
 
案涉医院对外宣传是“无烟医院”,这下视频和宣传摆在一起,反差明摆着。
 
视频发布后不久,爆料者收到一条私信。发信的是个陌生账号,语气很硬,原话大意是“有的是手段和人脉,明天就可以让你消失”。这话搁谁看了都得掂量掂量。
 
爆料者感到害怕,随后向警方报了案,同时表示要向12315平台和医院监管部门逐一反映情况。
 
事情到这一步,已经不单是诊室抽烟的问题了,拍视频的人收到了人身威胁,这性质就变了。
 
有记者联系了案涉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确认了此事,承认已了解“骨外科孙某主任医师接诊时抽烟”的情况,但回复是还在处理。记者追问处理结果大概需要多久,院方也没有明确答复。
 
当地卫健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的回复则是:不清楚此事,负责投诉管理的人员都不在,开会去了。
 
目前,爆料者那边报了警、递了投诉,视频还在网上挂着,私信威胁的账号是谁、跟医院或医生有没有关系,不得而知。
 
这起事情看着是“一支烟”,其实争议点不止一个,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呢?
 
第一,诊室抽烟:不是“习惯问题”,涉嫌违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医院对外宣传是“无烟医院”,诊室是患者进入的室内医疗场所,不是私人办公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医务人员在诊室吸烟,院方不能只说“医生个人行为”就完了,它有劝阻、制止和管理义务。
 
对医生本人,《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医师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诊室抽烟谈不上刑事犯罪,但违反控烟规定和职业规范是清楚的。院方可以依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威胁私信:这涉嫌治安违法及民事侵权,不能当“气话”过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爆料者收到陌生账号私信,内容是“有的是手段和人脉,明天就可以让你消失”。这句话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威胁,不看发信人有没有真动手,而看是否以人身安全相威胁、足以让正常人产生恐惧。
 
爆料者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报道没有交代发信账号是谁、是否与医院或医生有关,这一点不能先入为主,不能把威胁直接算到医生头上;但账号身份、IP、平台记录,都是可以查的。
 
在民事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威胁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拍视频发网上:监督有边界,关键看拍到了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第一千零二十条也列了合理使用情形,其中包括“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诊室抽烟涉及公共场所控烟和医疗场所管理,带有公共利益属性,患者为取证、监督而拍摄,合法性基础比较强。
 
但视频如果拍到他人的面部、病情、病历屏幕等,就可能碰到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稳妥的做法是:画面聚焦医生吸烟行为,对患者信息打码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