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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真能概不负责?”湖北,一男子到银行存钱,柜员忙中出错,把2500元录成了2

“离柜真能概不负责?”湖北,一男子到银行存钱,柜员忙中出错,把2500元录成了25000元。男子发现余额不对,没吭声,还把多出的钱转给妻子。银行当晚对账发现短款22500元,调监控确认录错,赶紧联系他退款。谁知,男子拿柜台那句“离柜概不负责”顶了回去。无奈之下,银行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子返还全部差额。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12月的一天,严某裹了裹外套,走进家附近的一家银行网点。他要从攒下的现金里存2500元进账户,打算过阵子给家里添点东西。
 
取号、排队,十几分钟后轮到他。严某走到柜台前,把一叠用橡皮筋捆好的现金递给柜员:“存2500。”柜员点点头,接过钱,熟练地清点、扒拉、按计算器。
 
严某瞥了一眼柜台玻璃上贴的那行红字“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没多想,低头签了字,拿了回执,转身走了。
 
他不知道,柜员在录入系统时,手一抖,多敲了一个“0”,多出来的22500元,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进了严某的账户。
 
走出银行,严某掏出手机查了眼余额,屏幕上跳出来的数字让他愣了一下,怎么多了两万多?他揉揉眼睛,又数了一遍,没错,确实多了22500元。
 
他第一反应是:银行搞错了吧?但转念一想,柜台上不是写着“离柜概不负责”吗?这钱既然到了自己账上,那就是自己的了。再说了,银行那么大,还在乎这点钱?
 
严某没多想,把那22500元转到了妻子的账户里。他跟妻子说:“运气好,多了笔钱,先放着。”妻子也没多问。
 
案发那天,银行后台开始日终对账,这一对,问题出来了:一笔存款的现金实收是2500元,但系统入账却是25000元,短款22500元。
 
复核人员反复核对,又调出监控录像,画面里清清楚楚:严某递进来的是一小叠现金,柜员清点后录入,金额明显不对。
 
银行立刻联系严某,电话打过去,严某听完来意,语气硬了起来:“你们柜台上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钱我都存了,离柜了,你们自己负责。为什么要我还?”
 
银行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但严某不听,认为自己又没偷没抢,银行贴的提示,现在不能反过来找他要钱。
 
多次沟通,严某态度坚决,就是不松口。银行没办法,只能走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返还22500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严某辩称,银行自己贴了“离柜概不负责“,现在多给了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储户没有义务退还。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
 
不当得利一般看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第一,严某账户多出22500元,严某是得利人。他实际交付现金只有2500元,账户却按25000元入账,多出的22500元进入其账户并由其控制,得利事实清楚。
 
第二,银行账上短款22500元,银行是受损失方。银行当晚对账发现短款,调阅监控确认系存款录入错误,损失与差错直接对应。
 
第三,严某得利与银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多出的22500元不是凭空产生,而是柜员将2500元误录为25000元所致,两者是同一笔差错的两面。
 
第四,严某取得多出的22500元没有法律根据。严某与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实际交付的2500元入账。多出的部分既不是银行赠与,也不是严某应得的货款、借款或清偿,更没有其他合同依据。银行操作失误不等于形成赠与意思,也不等于严某取得所有权。
 
法院认为,银行对严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应为多出的22500元。银行内部对柜员差错如何追责,是另一层管理问题,不影响严某返还义务的成立。
 
关于“离柜概不负责”。该提示通常是银行单方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声明,不是双方专门协商的合同条款。
 
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因此,银行不能借该提示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因操作差错应承担的责任;但反过来,储户也不能把它当成占有银行多付款的所有权规则。
 
它的合理作用至多是提醒当场核对,不是“钱一离柜,多出的就归储户”。严某以该提示对抗银行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在法院释法之下,严某同意退还2.25万元,与银行达成调解。
有网友调侃:“离柜概不负责”原来是单行道,只管银行不管储户?
 
也有人说,严某这操作太天真,以为捡了便宜,其实是给自己挖坑。
 
更多人觉得,法院的判决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不是自己的钱,别动歪心思。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