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吃的“牛肉味丸”,真是牛肉做的吗?有记者在河南多地暗访发现,有企业把鸡脖、鸡架加工成鸡脖泥、鸡架泥,卖给下游做烤肠、丸子、水饺。有一家企业称日产能至少30吨,每吨3800元。更让人不踏实的是,有的厂子查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负责人还说“没人要求过”;鸡脖泥生产卡在监管衔接处,终端配料表却只写“鸡肉”。有厂家直言,撒尿牛肉味丸主要原料是鸡脖泥,牛肉味靠牛肉膏,还劝记者“馅类产品少吃”。
这桩事,得从漯河讲起。作为响当当的“食品名城”,漯河的烤肠和各类肉制品产量常年排在全国前列,大大小小的食品厂密密麻麻挤在这座城里。就在这片产业聚集地,记者摸到了一家名为“辰露”的公司。
表面上看,辰露是个食品企业,实际上它的主业是加工鸡脖泥和鸡架泥。据负责人自己介绍,他们拿鲜的带皮鸡脖上骨肉分离机,一天最少能出30吨货,卖3800元一吨。
这些打出来的肉泥,顺着供应链流向漯河及周边的一批下游工厂,最终变成烤肠、丸子、水饺的馅料。
顺着线索往北追,安阳、鹤壁那边也藏着不少同类作坊。记者在鹤壁一家企业的加工现场看到的情形不太乐观,车间地面全是污水,鸡脖和鸡骨架就这么随意堆在地上,连个基本的分类存放都没有。
从这种环境里出来的肉泥,经过层层流转,最后静悄悄地躺进超市冷柜里的丸子和烤肠包装袋里,等着被端上餐桌。
卫生乱象只是冰山一角。记者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许可查询平台,输入辰露、兴源等几家企业的名字,结果查不到任何食品生产许可记录。
被当面问到这事,辰露的负责人倒也“坦率”:这一块儿没有人要求过,但我们一直在干。
内黄县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得到的说法更离谱,有人告诉他“不用办理这个”。还有企业虽然手里捏着证,但办证时填的信息根本就是瞎写的,自己都承认信息是乱填的。
这就牵出了另一层尴尬:谁来管这些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鸡脖泥这个环节上职责划分不清,谁都觉得不归自己管。
市场监管那头认为,畜禽肉的初加工该农业农村部门管;农业农村部门则觉得,一旦进入流通和深加工环节,自己就不掌握了。结果鸡脖泥这个中间产品正好卡在两头中间,成了没人盯的盲区。
视线转到下游终端。记者翻看那些用鸡脖泥做出来的烤肠、丸子、水饺的包装,配料表上齐刷刷只写着“鸡肉”两个字,至于用的是不是鸡脖泥、鸡架泥,消费者从标签上根本看不出来。
记者为此专门致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头的答复口径一致:目前没有细化规定,无法判定企业违规。
换句话说,只要配料表写“鸡肉”,哪怕实际用的是鸡脖泥,眼下也没有哪条细则能认定它违法。
更直白的还在后面,河南恒云食品的工作人员聊起来毫无遮掩,说他们家的撒尿牛肉味丸,主要原料就是鸡脖泥,牛肉味纯靠牛肉膏调出来。
淇县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则在采访末尾丢下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馅类的产品,少吃。”
这句话从一个干这行的人口中说出来,比任何检测报告都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有人说,最扎心的不是鸡脖泥,是厂家自己来一句“馅类少吃”。做的人都不敢吃,你让买的人怎么放心?
在法律上,“牛肉味”靠牛肉膏算不算骗人?
法律上“骗人”通常对应虚假宣传、标签虚假或者欺诈,不能光看一句“牛肉味纯靠牛肉膏”要分三层:
第一,牛肉膏本身。如果它是合法的复合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并不当然违法。食品安全法第40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牛肉膏不是“牛肉”,但可以是调味料。
第二,“牛肉味”这个叫法。产品叫“撒尿牛肉味丸”,不是“牛肉丸”,“牛肉味”通常可以理解为风味描述,不必然等于含牛肉。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包装上画着牛肉、字号突出“牛肉”,整体宣传让消费者以为里面有牛肉,那就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面临追责。
第三,配料表。食品安全法第67条要求预包装食品标配料表,第71条明确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内容负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亦规定添加了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时,要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也就是说,如果用了牛肉膏却在配料表里不标、少标、模糊标,或者让消费者误以为“牛肉味”来自牛肉,就可能触及标签真实义务。
若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有十倍或三倍赔偿,但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的瑕疵除外。
所以,不能仅凭“牛肉味靠牛肉膏”就定欺诈,还要查配料表、投料记录、包装整体宣传和检验报告。
这件事告诉我,食品安全无小事:许可不能留白,标签不能含糊,监管不能踢皮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