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所高中进行肺结核筛查,发生了令人发指的事情。一个护士没有换针头,居然让多名学生共用一个针头。涉事学校已经表示,确实有此事,现在学校已经组织学生重新抽血检查。
这件事不但是令人发指,而且还非常离谱。学校进行肺结核筛查,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们的健康得到保证。但如今发生这样的事情,本来健康的学生有可能会传染上其他的疾病。
当时是有学生发现了这件事情的,学生发现有一个护士,一直没有更换针头,给多名学生共同使用。
这些学生毕竟是高中生,也是有医学常识的,知道多人共用一个针头是非常危险的。当时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反映给了自己的家长。
家长得知这件事情,都感到非常的后怕,大家都担心是自己的孩子和别人的孩子共用了针头。
看着健健康康的孩子,却因为这件事情,这些家长焦虑了。
学校在发生这件事情之后,也确认是一名护士有问题,没有更换针头,导致多名学生重复使用同一个针头。
学校确认这件事属实之后,也是紧急组织是学生重新全套抽血筛查,现在多个部门也联合介入,正在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
事情已经发生了,这件事情不能不了了之。
众所周知,重复使用针头是医疗的大忌,很多血液传播疾病,都是通过共同使用针头进行传染的,而且还会有交叉感染的风险。
在校的学生,他们听从学校的安排,信任医护人员,所以学生可能一开始的时候,就没有注意这件小事。
直到细心的学生发现一根针头,抽完一个学生的血,又抽另一个学生的血,大家才知道这件事。
学生如此信任学校,信任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却连最基本的无菌操作都没有重视。
就算是这些孩子在后面的筛查全部是正常的,但是孩子们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受到了惊吓,家长们已经在焦虑,这件事有可能会成为他们的心理阴影,根本无法消去。
学校体检不是一件小事,它应该是守护学生健康的最后防线,这件事的发生,却有可能毁了学生的健康。
如今,多个部门介入,查清涉事的工作人员,涉事工作人员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不能重复使用针头,这个就算是基层的诊所、社区筛查,不管是在哪一个场合,医务人员都应当坚守的医疗常识。
虽然事后发现了这件事情,但是无法弥补这件事带来的伤害。
事后重新抽血,全面筛查,也只是有可能发现已经产生的传染。即使查出来,学生们都安然无恙,这件事也无法补救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
在这件事情当中,关键人物在于这个没有更换针头的护士。
不管这个护士是公然违规操作,还是因为一时走神忘记,都应当严厉惩罚她的行为。
与此同时,学校组织学生体检,在学生体检的过程中,老师也应当全程监管。如果有老师在场看着护士的操作,老师应该一早就可以发现,顶多也就是两个同学共用一个针头。
而发生这件事情,可见在学生的体检过程当中,老师是没有帮忙监管医务人员的操作的,才会发生了这么离谱的事情。
本该严谨的医疗筛查,却出现了这么低级的错误,这有可能会摧毁涉事学生的健康。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是学校也好,还是医务人员也好,他们都是有过错的。
学校作为组织者,它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进行筛查的过程中,老师应当监管医务人员,及早发现这种情况。由于他们监管不到位,导致多名学生共用一个针头,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护士作为医务人员,不能重复使用针头,这是基本的常识,她这是违规操作。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护士 是违规操作,那么就应当为自己的违规操作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