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丰,男子结婚20年,小女人也养了20年,向妻子提出离婚30多次,妻子坚决不肯离,说只要男子回归家庭,就还能过下去。男子反驳,外面的小女人不是他要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妻子把他的钱都转走了,他现在身无分文!
来源:金牌调解
男子杨某今年48岁,一直干着船员的工作,因为经常不着家,刚开始上班的时候,工资也不高,所以一直找不到老婆。
后来在别人介绍下,认识了女子李某,李某文化水平不高,为人寡言少语,两人认识不多久,就领了结婚证。
杨某结婚后依然还是去海上干活,有时候3个月回来一次,有时候半年回来一次,有时候一年才回来一次,反正就是两人从一结婚开始,聚少离多。
一次偶然的上岸机会,杨某认识了外面的小女人,那个小女人姿色普通,文化水平也不高,但是很会说话,会来事,走起路来都是风情万种的样子。
眉来眼去了几个回来,小女人就跟杨某好上了,杨某每次回来的时候,都会先去小女人那里住一阵,再回自己家住。
正逢李某生了孩子,她带孩子,根本没有注意到杨某的异样,某次杨某出去了大半年,终于回来了一次,行李就是几件衣服,连箱子和洗漱用品都没带回来,李某就起了疑心。
杨某待了三天就说要走了,李某悄悄地跟着他,发现了小女人的存在,小女人的家离自己家也不太远,李某十分生气,但是也没用,连个发泄的对象都没有,杨某总是不在家,通电话的时候质问他,他都不承认。
过了几个月,李某就想通了,反正杨某的工资卡一直在她这里,每个月的钱都是她收着。男人没有钱,那小女人看上他什么呢?
杨某再一次回家来的时候,就提出要离婚,他说自己对李某已经没有爱了,李某就趁机问他小女人的事,这一次杨某反而承认了,就说,小女人也是事实,他们之间是有爱情的,他要离婚,去跟小女人一起过。
李某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只要杨某愿意离开那个小女人,自己就愿意原谅他,日子还能过。
两人没谈拢,杨某又去海上了。
过了几年,李某竟然又生了二胎,两个孩子都是她自己带,杨某负责赚钱,随着工作经历的增长,杨某当上了海船机长,工资一个月有4万。
当然,尽管李某不同意离婚,杨某找小女人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但是,他找的还是那个小女人,那个小女人和别的男人结婚了,没多久又和杨某鬼混到一起了。
两人在某一个地方租个房屋,杨某一上岸,就去找小女人,两人在那里鬼混一阵,再各自回家。
小女人提出跟了杨某这么久了,不要再这样租房子了,反正房子现在也不贵了,不如买套房子,杨某也觉得可以,他就去拿钱,一查帐,发现自己的卡里余额为2毛。
一看流水,每个月只要工工资一到账,就会马上被转走,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十几年。
他当时人都是懵的,也就意味着他身无分文了,他又看看自己家里,没有买什么贵重家具电器,也没有买房买车,就是两个孩子日常生活开支,那么,还有些钱去了哪里?
杨某找李某问钱的事,李某就说都用完了,两个孩子开支很大,杨某说,所有开支加起来,也就那么多,自己每个月的工资是全部上交的,怎么会一分钱都没有了?
李某也不是个傻的,她就说,是不是要给小女人拿钱了?杨某说,他一个男人难道身上不要放点钱吗?
李某并不接他这个茬,表示只要杨某离开小女人回归家庭,自己还愿意和他一起过日子。
杨某坚决要和她离婚,觉得和她沟通是给猫讲微积分。李某反正就是那句话,不离婚。
杨某一纸状书起诉离婚,不久审理方判了,不准离婚。
审理方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还可以,又有2个孩子,又没有原则性大矛盾,所以不准离婚。
审理方判离婚的唯一总标准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不是只要出轨就必须判离。
李某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有子女、还有家庭基础,审理方就可以认定:尚有和好可能性、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于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
但是,如果杨某坚决要离婚,一年以后再起诉一次,就基本会判离了。
《民法典》第 1079 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至于杨某担心的那些钱被妻子转走了,其实无须担心,因为他们结婚已经20年,钱即使被妻子转走,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到了真要分割财产的时候,该是他的就是他的。
不过,杨某养小女人是事实,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出轨是重大过错事件,审理方会酌情少分财产给他的。
《民法典》第 109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暴;(四)虐待遗弃;(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杨某多年持续出轨,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李某可以单独主张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这笔钱是杨某额外赔给她的,不是从共同财产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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