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代院长胡泽英同志依法纠正立案庭系统性“不立不裁”程序违法的履职监督申请书 一、事由 申请人现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期、系统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制,对多起行政起诉材料“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问题,向贵院新任主要负责人提出履职监督申请,请求依法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查清底数、纠正违法、追究责任、书面反馈。
二、基本事实 1. 自2024年11月起,申请人因与鄂城区政府、鄂州市政府相关行政争议,多次向贵院提交行政起诉材料(具体记录可查)。
2. 贵院立案庭对上述材料长期未依法处理: • 自接收起诉状起超过七日,乃至持续数年,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 未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未说明任何法律依据。
3. 申请人曾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院长信箱”向时任院长吴义文提交监督申请,仅获“来信已收到”回复,此后无实质处理、无《信访处理意见书》;后续再次提交立案材料,仍被“不立不裁”。
4. 截至本函提交之日,原院长吴义文同志已调离,贵院由胡泽英同志主持工作。但“不立不裁”状态并未因负责人变更而自动消除,相关起诉材料仍处于“收件即沉没”的程序黑洞中。
三、违法性分析 1. 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贵院立案庭“不收凭证、不立不裁、不告知补正”,每一条都踩线。
2.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该条明确将以下情形列为违法违纪: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规定:当事人可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在15日内查明事实并反馈当事人,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责。
3. 违反院长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上级法院对“有案不立”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追责。因此,代院长作为新任主要负责人,对历史遗留的系统性程序违法负有“发现—调查—纠正—追责”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不能以“前任遗留”为由继续搁置。
四、具体请求 1. 立即启动内部专项核查 对申请人自2024年11月以来提交的全部行政起诉材料逐一建档,查清每一件的接收时间、当前状态、未立案未裁定理由。
2. 限期作出法定处理 对仍处“未决状态”的每一件材料,依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决定: • 符合立案条件的 → 正式立案; • 不符合条件的 → 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载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 需补正的 → 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3. 建立可追溯的立案登记机制 对涉行政机关案件的收件、凭证、七日审查期限、裁定送达实行台账管理,杜绝“不立不裁”常态化。
4. 依纪依规追责 对长期实施“不立不裁”的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立案庭负责人,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调查追责;如涉及前任阶段失职问题,一并纳入核查。
5. 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登记立案规定第13条,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说明每件材料结论、依据及救济渠道。
五、结尾 立案登记制是中央明确的司法改革底线,不是法院可自行取舍的“软要求”。“不立不裁”表面是技术疏漏,实质是以沉默剥夺公民诉权、以程序黑洞架空法律。胡泽英代院长到任,正是切断这一惯性、重建司法公信的契机。申请人不预断新任领导责任,但恳请贵院不再以“前任遗留”为借口延续违法状态,而是以本函为起点,把每一件积压材料“写下一个法定结论”。期待贵院依法、按期、书面回应。 此致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泽英同志 申请人: 程文林 日期: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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