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中午去食堂排队打饭,谁料,她的直属领导当众掀开她裙子,还摸了她大腿。女子气得直接报警,领导写了书面道歉,可女子被吓得不轻,一想到这件事就吃不下睡不着,去医院一查,抑郁了!女子认为这一切都是在公司造成的,就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和法院的回复有意思了!
中午,重庆一家公司的食堂正排着队。
喻某站在队伍里,身后伸过来一只手,把她的裙子掀了起来,大腿上还被摸了一把。
她吓得一回头,发现动手的是她单位的顶头上司,总务科科长李某文。而喻某本人是护理部干事,兼着院感员。
喻某觉得自己在大庭广众下被骚扰了,她非常气愤,当天下午就报了警。第二天在派出所调解,李某文写了一份书面道歉。
但是按喻某的说法,她心里的坎一直过不去,一回想到这件事,她就整夜睡不着,心慌,得靠药才能勉强眯一会儿。
后来她还住进了医院,一住就是20多天,根据诊断书,喻某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她认定,这个病就是因为李某文在食堂当众对她耍流氓导致的,这就是上班期间带来的伤害,理所应当算工伤。
所以在今年年初,喻某直接向人社局递了工伤申请。但人社局看了材料,直接给了个“不算工伤”的结论。
她不服气,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说自己中午去食堂打饭吃饭,也是为了接下来下午的工作,属于上班前的正常准备,完全是和工作相关的事。
但人社局这边的说法是,虽然她人在单位里,时间也是工作日,但排队打饭的时候,她根本没在干院感员的本职工作。
喻某依旧不服,直接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喻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那喻某明明是上班受害,被逼抑郁,为什么不能算工伤呢?
首先工伤认定的核心,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的伤害。简单说,因为你干活、履职、坚持工作原则被报复受伤,才算工伤。
但案子里领导的骚扰行为,是个人私欲作祟的恶意侵权,和员工的本职工作没有半点关系。
不是因为她工作失误,履职尽责被报复,只是领导个人品行恶劣,随机实施的骚扰。
这也是和其他“职场侵害认定工伤”成功案例的核心区别,很多夜班值守,岗位履职中遭遇的恶性侵害,之所以能认定工伤,是和工作职责直接挂钩的。
而且法律层面,抑郁症本身也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里,成因复杂,很难百分百界定完全由一件事造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的关键点是,受伤必须和本职工作挂钩。
喻某虽然是在单位食堂、工作日遭遇领导骚扰,但这件事是领导个人出于私欲实施的侵权,不是因为她履行工作职责被打击报复,不符合这条的要求,所以法院不认定工伤。
但这不代表对方骚扰行为合法,她可以单独走民事诉讼,起诉对方索要精神和医疗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闽南网 2026-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