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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到一些关于卖淫嫖娼的公安通报的时候,偶尔能看见跟老观念对不上的案子。有人出钱找

刷到一些关于卖淫嫖娼的公安通报的时候,偶尔能看见跟老观念对不上的案子。有人出钱找男性提供性服务,也有同性之间谈好价钱发生关系,看到这类消息,不少人拿不准定性,网上说法乱七八糟。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到卖淫嫖娼的条文,从头到尾没有限定参与人的性别。法条约束的是行为,不是人的性别。男性收取财物提供性服务,在执法认定里同样属于卖淫;女性花钱找男性、男性花钱找男性,都可以认定为嫖娼,拘留和罚款的区间,和传统异性之间的交易没有差别。很早之前就有组织男性提供同性有偿性服务的刑事判决,法院直接按组织卖淫罪定罪,判例早就把性别这个限制排除了。

关于同性之间有偿性关系的定性,核心依据是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文件写得很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作为交换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都属于卖淫嫖娼,不限于大众熟知的性交方式。直到现在,基层派出所处理这类治安案件,都会参考这份文件。

这里有个不能忽略的限定词:不特定。不是只要性关系里面牵扯钱财往来,就一定往卖淫嫖娼上面套。两个人是稳定交往的对象,平时有固定亲密关系,一方自愿收下另一方给的钱物,哪怕金额比较大,一般不会按卖淫嫖娼处理。分界线就看,双方是不是临时达成交易,之前不存在稳定的亲密关系,给钱的目的就是换取一次性服务。

还有一份公安部批复,明确了两种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双方谈好了价格,还没付钱,因为巡查或者举报被查获,最终没有发生性关系;或是服务已经完成,约定的款项还没有交付。只要交易的合意已经达成,依然可以认定卖淫嫖娼,只是处罚幅度上会酌情从轻。

几件容易混淆的事,分开讲明白。异性一夜情,没有商量财物交换,不管双方是什么情况,都不属于卖淫嫖娼。朋友之间正常馈赠礼品,不存在用财物换取性服务的约定,也不在这个范畴。正规理疗按摩,不涉及色情项目,不会被纳入查处范围。只有把性服务当成交换标的,达成财物和性服务的交易,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

有人会纠结,这份批复不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能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现实里基层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一直是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搭配这份批复一起适用,全国各地长期都是这套执行逻辑。各地公安公开的警情通报,时不时就能看到男性卖淫、同性嫖娼被处罚的实例。刑法打击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相关犯罪,同样不区分交易双方性别,也不区分是同性还是异性。

大家印象里卖淫从业者大多是女性,只是早年这类警情里,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看多了慢慢形成固化认知。法条和执法口径早就跟着现实情况调整,判断这件事的核心从来不是性别。谁收钱、谁付款,是男是女,同性还是异性,都只是外在形式,改变不了行为本身的定性。

顺带提一句,这类治安处罚记录会留存归档。不管是男性卖淫,还是同性之间的嫖娼行为,查实之后作出处罚,记录都会保留。之后需要无违法记录审核的场景,比如部分政审,都会受到影响,不会因为和大家印象里的嫖娼不一样就特殊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