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是工学硕士研究生,但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多年前在家中走失,十多年后才被志愿者在一个村子里找到。此时女子已和一男子同居,并育有一儿一女。案发后,男子被刑拘,但检方决定不起诉,理由是两人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不构成强QJ。另一头,同村两名村民趁机与女子发生多次亲 密关系,被检察院以涉嫌多次QJ女子提起公诉。网友不禁要问:什么算“愿意”,什么算“欺负”。
据悉,女子卜某是榆次人,1979年生,读的是工程力学,2008年硕士毕业。可惜从2009年起,她精神就出问题,住过院,吃过药,时好时坏。
2011年5月26日,她趁家里没别人,自己出门,再没回来。
她哥卜先生后来反复想:那天门是不是没插好,妹妹是不是又犯了糊涂。可答案早被十三年风吹散了。
卜某失踪后,先是在和顺县青城镇一带流浪。村民郭某那年七八月间,在村口看见一个女人,蓬头垢面,蹲在路边喝脏水,说话答非所问。郭某心软,先把人领回自家。
没几天,卜某跟着郭某去地里,碰上同村汉子张某军。张某军比她大几岁,家里穷,没成过家。卜某听见他喊吃饭,就跟着进了他家门。这一进,就是十几年。
头两三个月,两人像搭伙过日子。张某军出去打零工、种地,卜某在家糊墙、看孩子、绕村口转悠。她能去小卖部买糖,能和邻居闲扯两句,不怎么被锁着。
2013年,她生了第一个孩子,张某军在村里摆了几桌,算“补办婚礼”,但没领证。后来又生了一胎,中间还有一个娃送了人。
2015年前后,卜某又生下一个婴儿,张某军说家里揭不开锅,托人找了庞某家,收了4万“抱养费”,把孩子给了出去。
2020年往后,同村的张某国开始往张某军家跑,明知卜某精神不对,先后在2020年夏到2024年春,四次和她发生亲密关系。
有两次,张某军不在家;有一次,张某国还借着酒劲,对张某军家小女孩有猥亵动作,听见脚步声才缩回去。
另一个同村人张某林,2022到2024年,三次进屋。卜某多半一个人躺在床上看电视,他关门,事后走人。
这些事怎么没被拦住?卜先生后来说,妹妹病得连“不愿意”三个字都凑不完整。
2024年,经鉴定,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4年11月,寻亲志愿者介入。志愿者朱玉堂根据线索找到石叠村,见到卜某。她能说出自己和亲人的名字,状态比预想的好一些。志愿者联系上卜某的父亲和哥哥。
11月30日,卜某被接回家。
回家那天,卜某穿着旧袄,和卜某一起出现的,还有张某军和他们的两个孩子,儿子12岁,女儿8岁。
很快,警方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军被刑事拘留。
2026年1月22日,检方对张某军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理由:长期稳定同居、育有子女,不构成强奸罪;送养婴儿收取费用属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不过,张某军同村的两个村民就没这么“幸运”了,他们涉嫌多次QJ卜某,被检方公诉了。
10月30日,代理律师说,11月4日这个案件将在法院开庭宣判。
对此,有人说,不起诉张某军我能理解"过日子"的考量,但同村那俩人明明是趁虚而入,必须严判。
在法律上,为什么张某军没被起诉,而同村的两个村民却被起诉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因精神病、智力障碍等不能辨认或不能表达性自主意志的状态。
卜某在2024年鉴定确认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即她缺乏对性行为意义与后果的判断力,法律不认可其“同意”有效。
也就是说,通常来讲,在明知卜某精神有问题的前提下,无论是张某军,还是两个村民,均构成以“其他手段”侵犯卜某,涉嫌QJ罪。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某军是2011年把卜某带回家,熟悉后发生关系,之后长期稳定同居、共同育儿、操持家务、负担开支,村里办过酒席,确实和“潜入别人家强行发生关系”有本质区别。
同时,卜某能去小卖部、能和村民聊天、行动自由,没有证据证明被捆绑、威逼、囚禁。
基于此,检察院可能基于证据不足也可能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无明显不妥。
相反,两个村民没有特殊情况,被提起公诉,情理之中,两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
至于,张某军送养婴儿4万,检方认定是生活困难下的民间送养,不是拐卖牟利,不追诉刑责,也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无罪认定,被害方不服仍可申诉或自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