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94岁的老母亲有8个孩子,但是他们都是跟随小女儿生活,小女儿照顾了他们30多年。小女儿为老父亲养老送终,处理后事,没花其他兄弟姐妹一分钱。照顾老母亲30多年,也没让其他兄弟姐妹给一分钱。但是,兄弟姐妹却惦记老母亲把10万元给了小女儿,兄弟姐妹要求这个小妹把10万元拿出来分了。老母亲很生气,她说:“凭什么都要她一个人来承担,这不合理,我又不止生她一个孩子。”
30多年前,赵女士结了婚之后,有了孩子,就把父母接到身边,让他们帮忙带孩子,从此父母就和她一起生活。
他们共同生活了30多年,父母帮赵女士带大了孩子,后来赵女士也照顾了父母30多年。
这30多年来,赵女士一直感恩父母帮忙带大孩子,所以她后来独自承担了照顾父母的责任。
这30多年来,她一个人承担了父母的生活费以及生病住院,所有的费用她都一个人承担,没有让其他兄弟姐妹出过一分钱。
即使后面老父亲生病离世了,在处理老父亲的后事过程中,赵女士也没有让兄弟姐妹出过一分钱。
可以说,她对父母的照顾,她问心无愧。
但是现在情况有变,赵女士不能照顾老母亲了。对于老母亲的赡养问题,他们兄弟姐妹之间吵得不可开交,他们没有商量如何照顾好老母亲,反而惦记老母亲放在赵女士那里的10万元。
为什么赵女士照顾了父母那么多年,最后兄弟姐妹们不念她对父母的尽责,反而惦记老母亲给她的10万元呢?
原来赵女士以前的经济条件很好。大哥说:“她富裕一点,我们穷一点,老母亲自然应该跟着她生活。”
但实际上,现在赵女士已经和前夫离了婚,经济条件大不如以前了。
而且赵女士离了婚之后,又找了一个外地的男朋友,所以她不能像以前一样照顾老母亲了。
既然赵女士无法再照顾老母亲了,那老母亲就应当由兄弟姐妹们轮流照顾,这个时候矛盾就出来了。
一开始的时候,赵女士的哥哥姐姐们还没有惦记这10万元。
是因为赵女士后来不能照顾老母亲之后,老母亲生病住院,要哥哥姐姐们照顾,由此产生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
哥哥姐姐们就要求赵女士分担这笔医疗费,赵女士心中就不满。这三十几年来,父母生病住院,还有生活费,都是她一个人承担。
如今老母亲才花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就要她来分摊这笔费用,她就觉得心里很不平衡。凭什么之前都是她一个人承担父母的所有费用,如今母亲由他们照顾,一点点费用都要她来分摊。
因为这件事情,赵女士就和哥哥姐姐们吵了起来。
这一吵架,大哥就逮住那10万元不放了。大哥很清楚,老母亲手中,有征地的人头费10万元,而这笔费用就在小妹手上。
大哥很担心,现在他们要照顾老母亲,但是到了最后,老母亲的这10万元,只是被小妹一个人独占了。
他要求小妹把这10万元拿出来平分了,然后再轮流照顾老母亲。毕竟老母亲老了,每个孩子都有份要照顾母亲,轮流照顾才是公平的。
赵女士对于轮流照顾老母亲,她没有意见,大不了到她照顾老母亲的时候,她从外地回来照顾老母亲几个月。
但是对于大哥提出要平分这10万元,她非常不满。现在一点医疗费,哥哥姐姐们就斤斤计较,矛盾不断。
她不敢想象把这10万元分了,老母亲以后的养老问题会是什么样。到时候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肯定会越发激烈。
到时候有可能谁也不愿意照顾老母亲,照顾老母亲的责任又要回到她身上,但她又身在外地,无法时刻带着老母亲在身边照顾。
为了缓和和哥哥姐姐们的关系,她表示以后老母亲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她都可以分摊,但是这10万元要等到老母亲离世之后,处理了老母亲的后事,所剩多少钱再由兄弟姐妹平分。
但是大哥依然不同意,依然要求分了这10万元再商量照顾老母亲的事情。
正在他们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好在老母亲很清醒,她表示她不止一个孩子,不能什么都是由小女儿来承担,这不合理。
她表示这10万元就放在小女儿那里,不能动,等她离世之后,剩多少,再由几个孩子共同平分。
最后,老母亲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同意,最后由兄弟姐妹们轮流照顾老母亲, 那10万元还是由赵女士保管,等老母亲不在了,再拿出来平分。
其实在照顾父母这件事情上,赵女士是问心无愧的。同时,赵女士看到哥哥姐姐只是惦记老母亲的10万元,要平分这10万元,她多少有些心寒担忧。
其实这10万元本就是老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无权平分。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至于子女要平分老母亲的财产,那是要等老母亲离世之后,才能平分她的遗产。而且这个前提是每一个子女都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每一个子女来说,他们本就应该履行赡养老母亲的义务。
那么你对赵女士家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