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听话水’毁掉的一段感情!”浙江杭州,一待业男子因怀疑女友同时与陌生男子交往,又因经济纠葛心生怨气,没选择理性分手,反而动起歪心思。他靠刷短视频知晓“听话水”,借助AI搜集配方,网购专业实验设备,在家私自调配出56.62克含γ-羟基丁酸的溶液,由是“让女友昏睡,好翻手机”。法网恢恢,警方日常排查将其抓获。结果,男子因制造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直呼:一场猜忌,换来牢狱之灾,实在令人唏嘘。
这一切,得从2023年初说起。那年,孙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女孩小丽,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起初的日子还算甜蜜,可相处久了,矛盾慢慢浮出水面。
小丽消费习惯比较开放,而孙某当时处于待业状态,经济上本就紧张,女朋友的花费让他倍感压力。更让他心里犯嘀咕的是,他总觉得小丽似乎不止和他一个人在交往。
两人争吵越来越多,感情裂痕越来越深,还牵扯出不少经济上的纠葛。多次争执过后,孙某心里的猜忌和怨气越积越重。
面对感情和经济的双重困扰,他没选择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也没想过和平分手,更没考虑过用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反而冒出一个危险的念头:要是能让她昏睡过去,我就能翻看她手机,找出她出 轨的证据了。
孙某平时爱刷科普短视频,之前就刷到过“听话水”的相关内容,知道这东西能让人昏睡。他心想,只要让她喝了昏睡,我就能拿到“真相”。
于是,从2024年开始,他动起了制作“听话水”的念头。
为了搞到制作方法,孙某想方设法借助AI工具,在网上多方搜集配方和操作流程。他不知道从哪里找来的反应步骤,看着那些化学名词,居然还真琢磨出了点门道。
接着,他大肆网购专业实验设备,什么旋转蒸发仪、离心机、玻璃烧瓶、试管,还有各种化学原料,一股脑儿搬回家,在客厅和卧室里私自搭建起一处“化学实验室”。
那段时间,孙某像着了魔一样,整天泡在那些瓶瓶罐罐里。按照网上查到的步骤,他一遍遍尝试调配。
歪心思总能找到歪门邪道,他居然真的成功调配出了含有γ-羟基丁酸的溶液,总重量56.62克。他把这些溶液全部密封好,存放在家里,就等着找机会用在女友小丽身上。
可他忘了,天网恢恢。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日常排查中捕捉到了这条可疑线索。警方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了孙某家,将他抓获归案。
当办案人员推开房门时,都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各种化学设备杂乱地摆放在客厅、卧室,多瓶不明液体、晶体成堆,冰箱里也是满满当当的化学原料。这些全部被当场扣押。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孙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我知道‘听话水’算毒品,我只是想让她喝了昏睡,这样我就可以翻看她的手机了。”
他的语气里,有懊悔,但更多的是一种“我只是想查个清楚”的执念。可法律不会因为他的“初衷”而改变。
经司法鉴定,涉案查扣的溶液检材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也就是俗称的“听话水”,该物质属于管制精神药品。
随后,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γ-羟基丁酸被列入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属于管制精神药品。所以孙某制造的含γ-羟基丁酸溶液,不是普通化学试剂,而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有人觉得“听话水”是网络俗称、不是海洛因冰毒,就不算毒品,这个理解不对,管制的精神药品同样受刑法评价。
孙某借助AI搜集配方、网购旋转蒸发仪、离心机、烧瓶试管和化学原料,在住处按步骤调配并密封存放,查扣溶液检材均检出γ-羟基丁酸。
这已经不是“准备想想”,而是实施了制造行为,制造毒品罪不要求行为人已经贩卖、已经让人服用,也不要求产生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制造行为完成,就构成犯罪。
孙某虽然辩称目的是想翻手机、想求证猜忌,但目的最多在量刑时作为动机背景考虑,不能把制造毒品“降格”为普通恶作剧。
法院认为,孙某成功调配出总重量56.62克含γ-羟基丁酸的溶液,已经构成制造毒品罪。
考虑到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2026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蒸发仪、玻璃仪器、化学原料等全部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感情猜忌不是违法理由,冲动是魔鬼,遇纠纷应沟通、分手或走法律途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