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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打败了亲情!”湖北十堰,一位90岁的高校退休教授,原本可以在家中安度晚年。

“金钱打败了亲情!”湖北十堰,一位90岁的高校退休教授,原本可以在家中安度晚年。谁知,他54岁的独子因病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尚未散去,一张法院传票更让他彻夜难眠,儿媳和孙女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独享儿子名下近190平方米房屋的继承权。这起家庭纠纷背后,既有丧子之痛,又有财产之争。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律师介入,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儿媳,仅向公公支付35万余元折价款。
 
刘老今年整整九十了,退休前是湖北一所高校的教授,一辈子教书育人,学问做得扎实,人也本分。老伴走得早,他就和独子刘国强相依为命。
 
国强不算大富大贵,但在一家单位上班,娶了媳妇李静,生了个女儿小娟,一家三口日子过得还算安稳。
 
刘老自己住在车城西路的老房子里,平时看看书、散散步,偶尔儿子一家过来吃顿饭,日子清清静静。
 
可谁能想到,2026年的一场病,把这一切都打乱了。54岁的刘国强突然病倒,虽经全力抢救,还是撒手人寰。

刘老送走儿子后,本以为,自己这把年纪,能安安静静怀念儿子,慢慢熬过余生。哪知,丧事刚办完没多久,法院的人找上门,送来一张传票。
 
原来,儿媳李静带着孙女小娟,把刘老告了。她们的请求很明确:儿子刘国强名下那套近190平方米的房子,得归她们娘俩独享。
 
刘老捏着传票,手直哆嗦,心里又惊又寒:“我刚没了儿子,你们就……这是要赶尽杀绝啊?”他一个人独居惯了,突然被推上被告席,整宿整宿睡不着觉。
 
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知道了这事,赶紧指派了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
 
陈律师第一次去刘老家,心里也咯噔一下:老人家里冷冷清清,桌上摆着儿子的遗像,眼神里全是茫然和无助。陈律师安慰他:“刘老,您别慌,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吃亏。”
 
陈律师仔细看了起诉状,发现了一个大问题:李静只要求把房子判给她,对存款、公积金、抚恤金这些一字不提。这不符合继承案的规定啊,继承案必须把所有遗产都查清楚,一揽子解决。
 
陈律师当即联系承办法官,要求查清刘国强的全部遗产,并且申请延期开庭,法官同意了。
 
接下来的日子,陈律师像侦探一样忙活起来。他跑到刘国强生前单位,调出了工资明细、公积金、抚恤金等资料。
 
单位那边反馈:刘国强的抚恤金有34万元,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8万,年金账户11万,工资账户还剩1.2万多,公积金账户已经销户。
 
可陈律师敏锐地察觉到,公积金销户了,钱去哪了?他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更多细节:刘国强和妻子的银行存款、取款记录,公积金提取记录,还有李静的养老金账户等等。
 
结果一查,销户前刘国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其实是16万元,李静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也有13万多。加上房产、车子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算刘国强的遗产。
 
法庭上,李静及女儿提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长期居住使用,丈夫去世后应由自己继承,老人另有住处,不应再分房产。
 
面对指控,刘老这边指出,刘老是刘国强的父亲,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与儿媳、孙女平等;原告起诉只提房子、不提存款和抚恤金,且公积金已被提取销户,要求法院查清全部遗产一并分割。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房子、工资、公积金、养老金、车辆都属于刘国强和李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国强去世后,这些财产的一半归李静,另一半才是刘国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刘老作为刘国强的父亲,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李静、刘小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李静起诉时要求“独享”整套房子,实质上排除了刘老的法定继承权,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刘国强单位发放的34万元抚恤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发给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产生于死亡之后,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
 
实践中,抚恤金通常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
 
此外,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静本身占有一半份额,另一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按份继承。考虑到房产不宜实物分割,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是常见处理方式。
 
基于此,法院判决房产归李静所有,但由李静给付刘老房产折价款20万余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静给付刘老其他遗产共计15万余元,体现了对全部遗产的综合分割。
 
听到判决,刘老长长舒了一口气。虽然房子没了,但法律给了他一个说法。
 
继承案子要把全部遗产查清楚,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不因丧子消失;老人遇纠纷,尽早找懂的人把账算明白。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