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虽迟但到!”江西九江,以13岁女孩被最信任的闺蜜设局控制,在短短数月内被胁迫接待男客18次。令人心寒的是,这个主谋闺蜜作案时仅15岁,当时法律拿她没办法。更让父亲崩溃的是,那些明知她年幼仍花钱买欢的嫖 客,最初也逍遥法外。倔强的父亲不信邪,四年里跑了无数趟司法机关,硬是把这桩几乎“烂尾”的案子追了回来。最终,10名嫖客全部以QJ罪获刑,那个以为能躲过一劫的15岁主谋,也被法院以QJ罪共犯重新追诉判刑。网友怒斥:年龄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魏潇至今记得,女儿魏薇小时候总跟在身后,喊他“爸”的声音软软的。妻子很早就走了,他靠在厂里干活养家,没日没夜,女儿渐渐长成了“自己管不住”的模样。初二辍学,技校没念几天,人就不见了。
再见到魏薇,是2022年7月。女孩瘦得脱形,胳膊上有烟头印,说话躲着他的眼睛。魏潇以为她只是“学坏了”,直到警方找上门,说:你女儿牵扯进一个胁迫未成年女孩MY的案子,她是受害者。
他脑子“嗡”一下。卷宗里的名字他一个个认:魏某,2004年的姑娘,带头打人、在网上招嫖;倪某,2007年生,女儿以前提过,是最好的闺蜜。还有邱某、陈某、余某,一群十五六岁的孩子,把比自己更小的女孩圈在酒店里。
从2022年3月起,这个团伙就在九江的宾馆、出租房里“做事”。倪某负责“物色人”,她认识魏薇,知道她没妈管、没人接、夜里敢跟她走。
于是魏薇被带进屋,手机收走,门反锁。不听话就打,想跑就泼水、拍视频、逼着喝带药的可乐。
魏某记账,每次400到2000块,钱进了她和倪某的微信。
魏薇被逼着接了18次客。有一次,同伙逼另一个女孩刘雯接客,刘雯不干,被脱衣服拍视频,趁看管松了溜到前台报警。
警方来了,抓了魏某、邱某、陈某、余某。2023年底,魏某判六年半,剩下三个三到五年。
然而,倪某案发时才15岁,没有因为强迫MY定罪,而是因别的案子(抢劫)坐了一年五个月,2023年12月15日出狱。
出狱当天,倪某又被刑拘,案由是,QJ罪。
魏潇不懂法,但他认死理,自己女儿才13岁,是被按着头送进去的,那些花钱的男人真不知道?那个“好闺蜜”真能没事?
他一趟趟去检察院、去申诉。2023年7月后,立案监督启动了。10个嫖 客一个个被翻出来:有人辩称“看她像十六岁”,有人说是“她自己说成年了”。
随后,检察院对这些人以QJ罪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面对控诉,倪某方辩称,其行为本质是强迫MY,其作案时15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不应再以QJ罪共犯追究,否则等于绕开刑责年龄评价同一行为。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封闭式列举,强迫MY罪不在其中。倪某作案时15岁,属于该年龄段,其强迫MY的行为,无法单独评价为构成犯罪。
但是,倪某不构成强迫MY罪,不代表不构成其他犯罪。
这不是法院的裁量选择,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后果。辩护人抓住的正是这一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魏薇案发时13岁,属于幼女,法律推定其没有性同意能力。10名嫖客与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无疑。而倪某的作用,不是站在门外收钱就完了,她参与物色、看管、殴打、辱骂,用暴力胁迫把魏薇的反抗能力实际压制住。
共犯不要求每个人都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对奸Y结果有明知,且有分工配合、意思联络,帮助行为对结果实现有实质因果力,就成立共犯。
倪某明知魏薇是13岁幼女,明知团伙在把魏薇推向嫖客,仍参与物色、看管、暴力控制,对奸Y结果的发生有明确预见,且以分工配合的方式持续推动。
她的暴力压制不是可有可无的背景,而是嫖客奸Y得以完成的实际条件,没有她把反抗压下去,交易链条就断在她这一环。帮助行为对结果实现有实质因果力,就成立共犯。
再往深一层看,倪某和魏某瓜分嫖资、固定看守被害人,与嫖客之间形成“你出钱、我交人”的事实闭环。
这种情形下,她属于典型的帮助犯,构成了QJ罪。
因此,倪某虽然不构成强迫MY罪,是责任年龄的阻却,但她同时构成QJ罪共犯,不是这个年龄可以阻却的。
最终,法院判处倪某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年龄小不等于“没事”,法律有年龄线,但不是护身符,任何人都得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遇到事,别怕跑腿,该投诉就投诉,理是追出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