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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炒作?”黑龙江,一女子乘坐K549次列车开往齐齐哈尔,躺在下铺休息,上铺

“是不是炒作?”黑龙江,一女子乘坐K549次列车开往齐齐哈尔,躺在下铺休息,上铺一部手机突然坠落,正中左眼下方,伤口近一指宽。列车员拿来碘伏简单止血,到站后就医检查眼球无大碍。让人意外的是,上铺乘客没推诿,最后转给女子两万三千元,女子答应后续不再追究。可女子还是把视频发上网称:不是炒作,是想弄明白,除了“掉东西的那个人”,铁路到底该不该担点责。事后,女子发视频问铁路有没有责任,12306答复物品保管不当由物主担责,工作人员失职才担责;车站则称列车员已应急处置,下车后车长和车站也一起处理了。她否认炒作,只想弄明白责任。
 
闫女士是个习惯路上少麻烦的人。10月28日,闫女士乘坐K549次列车下铺,K549是慢车,夜里九点左右,车厢灯已经暗了一半,过道偶尔有拖鞋声。
 
她闭着眼,听见上铺那人翻了个身,紧接着“咣”一下,一个手机砸在脸上。那一瞬不是疼先到,是热。
 
手机边角硌在左眼下眶,血一下子涌出来,洇到枕巾上。上铺旅客愣了半秒,连声说“对不起对不起”,探出铺位看她。
 
闫女士捂着眼睛,指缝间全是血,乘务员闻声赶来,手里攥着碘伏和小棉签,蹲在过道里给她擦伤口、简单消毒。
 
伤口不深,但位置刁,左眼下缘一道开口,差不多一指宽,血顺着脸颊淌到脖子上。闫女士自己拍了段视频:下巴、脖子一片红,眼睛肿着。她不是想吓人,是怕后面说不清。
 
车到齐齐哈尔,她和上铺乘客一起下车,去了医院。挂号、清创、查眼球、拍片子,前后花了几百块。医生结论算幸运:眼球没伤到,视力暂不受影响。
 
但闫女士心里留了根刺,眼部这种地方,万一后期角膜出问题、留疤、要祛痕治疗,再加上误工、营养,是不是还得再找人?
 
上铺是个年轻男子,态度一直不差。闫女士没开口报数,只说“看着给,多少无所谓,别让我以后扯不清”。
 
对方没犹豫,转了两万三。两人口头说定:一次性处理,后面真出迟发问题,不再追。
 
钱到账了,事却没完全过去。
 
闫女士说,车上乘务员虽然帮忙处理了伤口,可后来列车方面答应协商的事,好像没下文了。
 
于是,她把视频发出来,配的话很克制:我没讹铁路,也没要铁路赔钱,我就是想问一句,上铺东西掉下来砸伤人,铁路部门该不该担责?
 
视频一传,评论区就热闹了,有人同情她倒霉,也有人说她两万三都拿了还发视频,是不是想再讹铁路一笔,博流量。
 
闫女士回应:否认炒作,只是要个说法。
 
铁路这边后来也给了回应。齐齐哈尔站说,车上已经做过应急处置,下车后车长和车站从晚上七点半一直处理到十点多,不是没管。
 
12306客服则把规则说在明处:个人物品没保管好砸了人,第一责任是物品所有人;只有列车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出事,铁路才担相应责任。
 
沈阳局客服补了一句:这类情况可找乘警,也会上报。
 
闫女士那两万三,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有网友算账,说检查费才几百,给两万三是不是高了点;也有人觉得,人家姑娘脸上划道口子,后续万一留疤,两万三买个安心也不算离谱。
 
在法律上,铁路部门到底要不要担责呢?
 
在合同责任层面,《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闫女士买票上车,跟铁路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的,承运人只有两种免责情形,即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闫女士是在列车运行中、在自己铺位上被砸伤,不是自身健康原因,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规定,铁路不能仅以“手机是第三人掉的”就免责。
 
手机坠落是上铺旅客的侵权行为,但合同责任看的是承运人有没有把旅客安全运到目的地,第三人行为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铁路部门或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铁路真赔了,可以再向上铺旅客追偿,但那是铁路和上铺旅客之间的事,不能拿来对抗闫女士。
 
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参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车站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列车员拿碘伏处理了伤口,告知了后续处理方法;下车后车长和车站参与处理到晚上十点多。应急处置和协助就医这块,没看出明显缺位。
 
闫女士如有证据证明铁路部门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因此造成损害更严重的,则依法可以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至于闫女士发视频“是否炒作”属道德评价,她已收钱承诺不追,又公开追问,动机外人难断定。
 
网友质疑可以,扣帽子则不必,道德问题留给人评说,别当法律结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