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马路杀手!”广西柳州,17岁女孩没有驾照,借用朋友账号扫开共享汽车,靠网上开车

“马路杀手!”广西柳州,17岁女孩没有驾照,借用朋友账号扫开共享汽车,靠网上开车视频“自学成才”,觉得“开两圈没事”,第四次把车开上了马路。被查后,她开口先说“第一次开”,交警把租车记录和行驶轨迹一拉,从“第一次开”改口成“我发誓,就开了4次”。接下来,女孩将被警方处拘留及罚款,而借账号的男子也被批评教育。
 
据悉,10月27日凌晨四点多,一辆挂着桂BAH8开头牌照的共享新能源小车,顺着车道慢慢往前挪。车速不算快,变道有点犹豫,偶尔还踩一下急刹,像刚摸方向盘的人。
 
路边的查缉布控系统先把这辆车“盯”住了:系统显示,这辆车当前驾驶人的状态异常,核不到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天,10月28日下午,17岁的韦某被通知到交警大队。她到得有点懵,手里攥着手机,进来先低头。
 
警方问她:“车怎么来的?”
 
韦某说,是朋友在某租车平台有账号,她拿过来扫了码,觉得开两圈应该没什么事。
 
警方询问:“你之前开过这车吗?”
 
韦某犹豫了一下,谎称:“我是第一次开这个车。”
 
警方没急着反驳,调后台。租车记录一条一条拉出来:下单账号是别人的,解锁记录、行驶轨迹、时段、里程,全在。系统里明明白白写着,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碰这辆共享汽车了,算下来,已经是第四次上路。
 
韦某看着屏幕,沉默了几秒,声音小下去:“我发誓,就开了4次。”
 
原来,她平时在网上刷过不少开车视频,看别人打方向、踩油门刹车、倒车入库,觉得自己“基本会了”。
 
韦某还没到能考小车驾照的年纪,也没正经摸过教练车。可那晚朋友账号在手边,车就停路边,她鬼使神差扫了码,开出去“试两圈”,一开就开了四次。
 
她不是不知道要驾照,只是觉得“我又没出事,会开就行了”。
 
警方对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还可能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处罚款及拘留。
 
警方又找到把账号借给她的那个男的。对方一开始还觉得冤:“我就把账号给她扫一下,车也不是我开。”
 
警方直接点破:“你注册的账号,本来是你自己租车使用,结果她也拿去用。账号转借出去,万一出事故,你要因为没尽到审核义务担相应责任。”
 
那男生不说话了。
 
这案子其实不大,没撞人没翻车,可细想有点后怕:凌晨、无证、未成年人、借来的账号、共享汽车。哪一环断了都行,偏偏每一环都松着。
 
韦某可能有点懊悔,不该嘴硬说“第一次”。但法律不按“第几次嘴硬”算,按“第几次实际上路”算。
 
有人说,这事不能光罚孩子,孩子四次凌晨出门,家长监护去哪了?平台审核只看账号不看人、出借账号的人不想想对方有没有驾照,这些环节都该追问,出了事一句“我不知道”顶不了用。
 
另有人觉得,应以教育为主,罚款、训诫、通知家长让她长记性就行,拘留偏重。
 
还有人认为,四次还叫初犯?第一次算好奇,第四次就是明知故犯,从轻减轻不等于不罚,不然拦不住下一个觉得“开两圈没事”的人。
 
在法律上,年龄不是护身符,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韦某虽然才17岁,但已过不予处罚的14岁年龄,虽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但不是“免罚”。
 
韦某没有驾照,却借朋友账号开共享汽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已经违反道路规则,依法应当在200元至2000元范围内进行罚款处罚。
 
即便因为年龄,依法可以对韦某进行从轻处理,但不会免于处罚,且韦某曾四次上路,情节不轻,罚款是少不了的。
 
而且,韦某有说谎等情节,即便没有造成损害,仍可能被并处拘留处罚。
 
此外,一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了,则除了行政处罚外,韦某及其父母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借用账号的男子也可能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韦某凌晨四次出门无证驾驶,其父母难谓尽到了监护义务,一旦韦某造成了损害,父母就要担责。
 
而借用账号的朋友,其将账号交给一个没有驾驶资格、且明显不具备合法驾驶条件的未成年人使用,对“使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这一事实至少存在放任或疏忽,过错是明显的,担责也不奇怪。
 
对此,你如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