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食堂打饭时,不料,部门领导竟然对她动手动脚,女子当时因害怕未敢声张,结果此事导致女子患上了重度抑郁症。事后,女子向公司高层揭发了此事,然后申请工伤认定,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北斗融媒
喻某是一家公司的院感员。
事发那天,她下班后去公司食堂打饭,坐下准备吃饭时,部门领导李某坐到了她旁边。
本来只是吃顿饭,接下来的举动却让她措手不及。
据喻某陈述,李某趁人不注意掀起她的裙子,伸手摸她的大腿。
她马上推开那只手,把裙摆放下,却没有当场喊出来。
一边是自己的领导,一边是发生得隐蔽、旁人未必看见的事。
她担心说出来没人信,也怕以后被针对,于是把这件事压在了心里。
可压住声音,不等于事情就过去了。
喻某此后出现精神紧张、情绪崩溃等状况,去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后来,她向公司高层反映了李某的行为,公司对李某作出了相应处理。
喻某还想为自己的遭遇讨一个说法,便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没能通过。
她不服,把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事情发生在公司食堂,吃饭也是工作日里再平常不过的一环,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这个问题,听上去离职场很近,落到法律条文里却有一道坎。
工伤认定不只看事情是否发生在公司、是否与同事或领导有关,还要看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
喻某认为,公司食堂可以视作工作场所的延伸,自己是在下班后就餐,应该得到工伤保障。
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她的主张。
一审驳回了喻某的诉请;她继续上诉,二审仍维持了这一结果。
就这起案件而言,法院认为,喻某当时是在吃饭,并非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现有情况也不符合她所主张的其他工伤认定情形。
可“不认定工伤”这几个字,很容易被听成另一句话:难道她受到的伤害不算伤害?
不是一回事。
工伤认定解决的是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并不能反过来证明性骚扰没有发生,更不意味着被骚扰的人只能忍着。
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寻求报警、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
医疗支出、误工损失、精神损害等能否获得赔偿,也需要结合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来判断。
公司同样不能把这事当成两名员工之间的“私人纠纷”。
面对职场性骚扰,单位有预防、受理投诉和及时处置的义务。
喻某反映问题后,公司已对李某作出处理;处理是否充分,与她的其他维权诉求,也不是同一个问题。
这起案件之所以让人心里发堵,恰恰在于两种感受同时存在:从工伤认定的条件看,法院有它必须审查的边界;从喻某的经历看,她遭受的困扰也不会因为一纸判决就消失。
食堂里那顿饭早已结束,对喻某来说,后面的日子却没法像往常一样继续。
工伤这条路没有走通,不代表所有门都关上了,最后希望喻某走出心理阴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