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辽宁沈阳,一对夫妻吵架闹到派出所,想让民警评评理,警方组织这对夫妻调解。谁知,男子突然两次伸手去拽民警右腰间的配枪,还想拿枪打妻子。幸亏民警挡得快、躲得及时,两次都没让他得逞,人当场被控制。案发后,男子被检察院以抢夺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直呼:一场家务事,最后以刑事判决收场,冲动的代价实在不小。
2026年3月18日晚上九点,沈阳苏家屯的临湖派出所接待室还亮着灯。
刘某和妻子坐在长椅上,脸都绷着。两人白天因为家里琐事吵翻了,话赶话,谁也不肯先低头,最后闹到派出所来调解。
值班民警董某拿着笔录本,一边听一边劝,想让夫妻俩把气顺一顺。
一开始还算平静。刘某低着头,手攥着衣角,偶尔应一声“嗯”。可听着听着,他眼睛又盯上了妻子,嘴里开始嘟囔:“你非要跟我较劲是吧……”
董某提醒他:“先别急,咱把事情说清楚。”
但刘某的火气没往下走,反而越拱越高。他忽然站起身,朝董某右侧腰间凑过去,那里别着一把警用配枪。
第一次,他伸手就拽。
董某反应极快,胳膊一挡,身子往旁边一偏,枪套没松。旁边同事还没完全反应过来,以为他只是情绪激动往上冲。
“你干什么!”董某喝住他。
刘某没吭声,退了半步,喘着粗气。可没过几秒,他居然又扑了上来。
第二次,他两只手一起抓向枪套,指节都用力得发白。后来他在笔录里说,当时脑子里就一个念头:“抢下来,拿枪把子砸她。”
董某这次没再给他机会,双手死死护住腰间,顺势把他胳膊格开。其他民警立刻围上来,一把将刘某按在地上,反扣住手腕。整个过程就几十秒,调解室里全是急促的呼吸声。
妻子愣在原地,半天蹦出一句:“你疯了?”
刘某被压着,还在挣:“我没想真开枪,我就是想吓她、打她两下……”
可法律不看“只是想吓一下”。枪在民警身上,不等于谁急了就能碰;抢不到,也不等于没事。
当晚,刘某被控制。经鉴定和审查,他连续两次抢夺民警佩戴的警用枪支,目标明确,动机就是针对妻子使用暴力,涉嫌犯罪,遂立案侦查。
到案后他把经过原原本本说了,承认自己情绪上头、做事混账,自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检察院以抢夺枪支罪对刘某进行了指控。
法庭上,刘某倒是没狡辩,继续认罪认罚。
辩护人这边,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指出,刘某系家庭纠纷激化下一时冲动,抢枪目的指向妻子而非危害公共安全,且两次均未得手,未造成实际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某在派出所调解现场,趁民警董某不备,连续两次上前抢夺董某佩戴在右腰间的警用配枪,其行为符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特征,而涉案枪支系民警依法配备的警用枪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刘某主观上明知所抢对象是民警佩戴的枪支仍实施抢夺,主客观要件齐备,符合抢夺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意图使用枪支击打妻子的动机,抢夺枪支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法益,行为人抢枪后打算用来做什么,不影响抢夺行为本身的定性。
刘某虽有伤害妻子的目的,但其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行为已独立构成抢夺枪支罪。至于故意伤害,因刘某尚未抢到枪支、伤害行为未着手实施,该部分不单独评价。
换言之,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在量刑时作为背景情节考量。
同时,《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已经上前抓住民警腰间的配枪并用力拽拉,属于抢夺行为的实行行为,其未能得逞的原因,是民警董某用手阻挡、及时躲避以及现场其他民警合力制服,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院认为,刘某构成抢夺枪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夺警枪的经过,符合坦白条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有人质疑四年偏轻,派出所抢警枪,性质不同于抢包,没得手是民警反应快,万一枪被拽走后果不堪设想。
也有人认为判得合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叠加,三年起步的罪名判四年,说理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