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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超时扣押金合理吗?东莞,一行7人去吃自助烤肉,19:30核销团购卷,被高中

自助餐超时扣押金合理吗?东莞,一行7人去吃自助烤肉,19:30核销团购卷,被高中级用餐时间2小时,21:30后算超时,但因当时店里人多,入座之后烤盘迟迟不到,点餐后上菜又慢,临近时追加的牛肉饭等了半天又被告知售罄,可大家都没吃饱,最终在21:28最后一次下单,等吃完已经超时约20分钟,用餐结束被告知200元押金被全扣,顾客不干了,认为等烤盘、等上菜占用了用餐时间,不能自己承担全部后果!店家:他自己超时了!网友:那等菜的时间你咋不扣!

8月12号那天,弟弟考上大学,当哥的想撑个场面,请朋友们去天一城的流浪泡泡自助烤肉搓一顿。

7个人拼一桌,交了200块押金,团购券核销时间是晚上7点半,前台告知2小时用餐,9点半以后算超时。

当时小票打出来,大家还在前台站着,等找到座位,大家开始点餐。

可当时因为客流量很大,菜上来了,烤盘左等右等也不来。

等了不知道多久,烤盘终于来了,大家伙紧赶慢赶地烤,时间不知不觉就过去一大半。

这中间,催菜、等菜,那都是家常便饭。

眼瞅着快到点了,她们又追加了牛肉饭和红薯,等了十多分钟,被告知:饭没了,售罄。

眼看时间到了,大家都没吃饱,他们赶紧又点了点别的,于是在21点21分再次下单烤肉,最后一次下单时间是21点28分。

偏偏就在这个节点,好几批菜品集中扎堆送到餐桌,等到所有人把所有菜品全部吃光,已经超出用餐时限20分钟。

面对超时扣款,顾客第一时间没有否认自己存在过错。

他们坦言,明明眼看着快要到时间,还继续追加菜品,确实抱有侥幸心理,超时本身自己有责任。

但大家回去以后越想越气:耽误时间的主要原因是商家烤盘迟迟不到、上菜一拖再拖。

这些由门店服务造成的时间损耗,凭什么全部算在自己头上?

男子随后主动联系门店协商退款,可商家态度十分坚决。

门店工作人员称事前已经提前提醒过用餐时限,超时就全额扣除押金,没有商量余地。

男子气不过把此事发到网上,让大家评理,后来有记者注意到此事,主动联系门店核实。

谁知门店工作人员接到电话第一句话就是:他自己超时了。这规则全G统一,店员提前提醒过。

记者追问,超时二十分钟就全扣,依据是啥?对方撂下一句不发表意见,就把电话挂了。‌‌

那这家店的规矩到底长什么样?记者实地探访才发现,流浪泡泡的烤肉不是自取随便拿。

是手机扫码点单,厨房做好了送上来,肉送到桌上,你还得自己烤。

也就是说,从你坐下到第一口肉进嘴,中间隔着点单、等厨房、等传菜、等烤盘热。

可时间是从扫码下单开始,等菜的时间,全算在里面。‌‌

这事说到底,核心就一个问题:“两小时”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商家说,从核销算!消费者觉得,我从能吃上第一口烤肉算,才叫用餐时间!

后来有专业人士解释,押金是押金,违约金是违约金,不能混着来。

就算超时该扣钱,扣多少得跟实际损失挂钩,超20分钟扣200,等于把押金全吞了,这叫违约金过高。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商家提前写好、所有顾客都必须遵守的用餐规则,就是法律上的格式条款。

商家必须把限时、扣费规则用醒目的大字标注出来,只藏在团购小字里,就算告知不全。

《民法典》第497条: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把商家上菜慢、设备不到位造成的延误,全部算成顾客超时,不分超时长短直接全额扣光押金,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

哪怕商家提前口头提醒过,这条扣费条款依然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自助餐饮设置限时规则,本身无可厚非,防止顾客长时间占座影响门店翻台。

但规矩不能只保护商家利益,却把所有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只超时短短20分钟,就直接没收全部押金,处罚力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10月30号下午,事情有了转机,当事人更新了进展:称流浪泡泡官方主动联系自己并道歉,押金已经全额退还。

还说安排运营经理到店里搞培训,查漏补缺。

不得不说,这件事消费者有错,错在明知快到点还下单,侥幸心理要不得。

但商家的错,错在把规则的刀磨得太快,砍下去不分肉和骨头。

超时20分钟扣200,时薪600,这工作比上班强。

只能说,规则是死的,可服务是活的、把活人逼到跟秒表较劲的店,再便宜的团购,也吃不出舒坦。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一聊!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