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官司就一定是错保吗?最高法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
大家好,我是鞍山孙鹤鸣律师。今天聊一个财产保全的案子,最高法2026年刚出的裁定,案号(2026)最高法民申2018号。
先说案情。甲公司卖设备给乙公司,起诉要尾款和质保金,还申请了财产保全。结果一审二审都输了,最高法也驳回了再审申请。保全一直拖到二审结束才解除。乙公司反过来告他错误保全,要求赔偿。
甲公司喊冤:我有真实合同关系,起诉是正当行使诉权,怎么能因为败诉就认定我错保?这不是"败诉即错保"吗?
最高法怎么说?关键不在败诉本身,而在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发过《整改说明》《整改方案》,白纸黑字承认设备设计有问题、造成堵塞、深表歉意,还承诺整改达标。而付款条件恰恰是"调试验收合格"和"运行12个月"。设备最终没调试合格,也没正常运行12个月。也就是说,付款条件没成就是明摆着的事,甲公司对此"应有明知",却仍然起诉、仍然保全,二审结束才解除。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保全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过错的判断标准是——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有正当权利基础。注意,不是看结果输赢,而是看你在申请那一刻,根据已知事实,有没有理由相信自己能赢。明知条件没成就还起诉保全,这就是主观过错。
再说损失怎么算。法院按被冻结资金的贷款利息减存款利息差额来认定,这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算法。甲公司还提了两点抗辩:一是损失和保全没因果关系,二是乙公司没积极融资、损失扩大了,应当过失相抵。法院都没支持——乙公司贷款发生在保全裁定之前,是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保全过错方造成的后果,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
所以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败诉不等于错保,但明知没理还硬保,那就是错保。保全制度是保护合法债权的,不是给你拿来施压、拖垮对方经营的武器。
最后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觉得申请保全的时候,法院应不应该实质审查申请人的权利基础?还是说事后追责就够了?评论区聊聊。我是孙鹤鸣律师,关注我,少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