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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哥说法:新疆乌鲁木齐,一女子和丈夫离婚

新疆乌鲁木齐,一女子和丈夫离婚,俩人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子归丈夫所有,但协议上注明,女子依旧拥有妻子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
新疆乌鲁木齐,一女子和丈夫离婚,俩人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子归丈夫所有,但协议上注明,女子依旧拥有妻子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可没想到,离婚不久,前夫死亡,唯一的近亲属只有前婆婆,女子拿出离婚协议,要求继承妻子应得的份额,前婆婆不给,女子告到法院,结果令她无法接受。

李某和许某是一对夫妻,可走到后来,俩人过不下去了。

俩人商议,既然如此,就好聚好散,财产一分,一别两宽。

可他们的房子,属于共有的财产,俩人经过协商,妻子李某搬走,房子归丈夫许某所有。

但是为了公平,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李某仍然享有妻子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继承权在内。

李某一直以为,这样约定了就好比上了个保险,自己也不会吃亏,万一许某有啥意外,自己依然能继承房子。

可是她想的太天真了,定协议之前,赖好也该问一问律师,就哪怕是查一下资料,也会明白一下法律的规定。

谁知离婚后没过多久,许某就因病去世了,他没别的直系亲属,就剩年迈的母亲宋某。

李某得到消息后赶忙回来,她拿出协议,要求按照妻子的权利继承房子的份额。

可宋某不同意,老太太觉得,儿子都跟李某离婚了,哪里还会有她继承的份儿?

可李某觉得,我们离婚时定的协议上写的明明白白,离婚归离婚,我还是拥有妻子的权利,这是你儿子同意的,你凭啥不给我房子?

老太太可不管那一套,既然不是一家人了,房子就不可能给你!

李某看说不成,拿着协议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许某的房子。

李某认为,离婚协议里的约定就相当于许某立的遗嘱,那么按照遗嘱,她就该继承一部分房子。

可她没有想到,法律就是法律,并不是你想咋协议就咋协议,即便俩人同意,也得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才能算 数的。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权是要看亲属关系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既然李某和许某已经办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讲,俩人就不是夫妻了,李某自然就没资格以许某配偶的身份来继承房子。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 遗嘱需由遗嘱人单独订立。

离婚协议是俩人共同签署的,并不是许某单独立下的遗嘱,因此这份协议,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

因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能当遗嘱使用,而且协议里已经明确了离婚后房子归许某所有。

那么现在许某去世,房子就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宋某继承。

母亲宋某就是许某唯一的继承人,李某拿离婚协议里的约定来要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

李某傻眼了,她压根就不知道,离婚协议就只是离婚协议,不是万能协议,不能随便就做超出法律的约定。

也许李某和许某离婚时,可能是想给自己留个退路,万一许某有事,她也不至于失去他们共有的房子。

可继承权是法定的,不是俩人签个字就能随便进行转移的。

尤其是涉及到遗产继承,必须要走正规的遗嘱流程,要么就写好自书遗嘱,要么就做公 证遗嘱。

也就是说,遗产的分配必须得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行。

李某天真的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其实,如果房产是共有,离婚时要么大大方方放弃,全给许某,以后如何,不要惦记。

要么离婚时就该争取,属于自己那份早早分割清楚。

这也告诉我们,不管签什么协议,都得先搞懂法律,千万不要糊里糊涂,等到最后一场空,后悔都来不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