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朝律夕拾
张先生新房装修即将完工,心里美滋滋的。可谁也没想到,工人装最后一盏灯时,“啪”的一声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张先生好心将工人送医,不料对方出院后,反手就将他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张先生大喊冤枉:“我明明请的是装修公司,他自己不小心,怎么还要我赔钱?”法院的判决,给所有准备装修的业主都提了个醒!一起来看看吧。(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01案例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张先生买了新房,通过朋友介绍,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来全包装修。看着房子一天天从毛坯变成温馨的家,张先生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期待。眼看工程接近尾声,就差安装几盏灯了。这天,装修工人田山踩着人字梯上去安装客厅主灯。突然,“啪”的一声闷响,田山连人带梯子摔了下来!张先生吓坏了,赶紧丢下手里的活,第一时间把田山送去了医院。本以为自己仁至义尽,可没想到,田山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张明和装修公司的“前经理”李利一同告上了法庭。田山的理由是:我是在给你家干活时受的伤,你和我的老板都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张明觉得委屈极了:“我跟公司签的合同,你是他们的工人,你自己不小心摔了,怎么能赖我?”然而,在法庭调查中,一个惊人的事实浮出水面——张明当初签合同的那家“装修公司”,竟然早在一年前就已经被注销了!这下问题复杂了,张先生雇佣的,根本就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幽灵公司”。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房主雇佣了无资质的装修队,工人发生意外,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工人田山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成年人,没有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他对自己摔伤这件事,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房主张明在选择装修服务时,没有核实对方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施工资质。将工程交给了一个已经被注销的“假公司”(实际上是李利个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正是因为他这个选任上的疏忽,才导致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团队进场施工,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法院最终判决:李利承担40%的责任,赔偿给田山2.9万。田山自己承担30%的责任。张先生没尽到审核施工资质,应承担30%,赔偿2.1万。
03深刻教训
作为工人,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自己的安全带、安全帽才是最可靠的保障,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在这个案子里,房主(选任过失)、工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工人(自我保护不当)。三方都有错,所以责任也得三家分担,谁也别想完全置身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