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两竞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遭人举报串标,采购中心答复不违法。此案例触及了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个常见的法律模糊地带和实务痛点。本文对此进行深入解析,为政府采购类似案例的关联企业自查提供参考价值。
核心结论:1.仅凭父子分别担任两家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关系,且两家公司在工商登记上已无交叉持股或管理关系,确实无法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认定为“关联关系”并据此废标。采购中心的答复在法律层面是成立的。
2.但这绝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在招投标实践中是“安全”或“推荐”的,更不等于这种行为完全没有串通投标(串标)的嫌疑和风险。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适用性:
该条款明确禁止的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
“单位负责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指一家公司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经营管理(如母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在案例中:父子二人分别是两家不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不符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如果两家公司经过变更后,在股权结构、董事会/管理层构成上确实没有交叉(即A公司不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不持有A公司股份;双方高管/董事没有交叉任职;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控制),那么在形式上也不符合“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此,采购中心依据该条无法认定违规并废标,有其法律依据。
2.《公司法》关联关系的定义:
《公司法》定义的关联关系侧重于公司层面的控制、影响和利益转移的可能性。核心是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特定个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父子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即使父子二人分别是不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只要这两家公司本身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定义的控股、控制关系(即一方能主导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那么这两家公司就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因此,父子关系本身不等于公司层面的关联关系。

3.为何投标人质疑时想到关联企业?
最直接有效的“杀手锏”:《条例》第十八条是质疑中可直接导致投标无效(废标)的“硬条款”。如果能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该条款定义的关联关系,质疑成功率高,处理结果直接(废标)。
合理怀疑的基础:父子(或夫妻、兄弟等近亲属)分别控制不同的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天然存在较高的串通合谋、损害公平竞争的风险。投标人质疑时,自然会首先想到是否有可以利用的、能直接废标的规则(如关联关系),这是基于经验和风险判断的本能反应。
信息获取难度:要直接证明串标行为(如共谋商议报价、交换信息等)通常非常困难,证据隐蔽。而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的,相对容易查证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质疑者倾向于先利用容易获取的信息和明确的规则。
4.关键问题: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串标?
核心区别:关联关系 ≠ 串标行为。
存在关联关系(按《条例》第十八条定义)是法律直接禁止参与的情形,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串通。
不存在《条例》第十八条定义的关联关系,但不等于没有串标行为。父子(或其他密切关系)分控公司投标,是串标的高风险信号!
判断是否构成串标,要看他们投标过程中是否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协商报价策略、技术方案;
约定由特定供应商中标;
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存在规律性差异;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等。
如果投诉人/监管机构能收集到证据证明上述串标行为存在,无论他们是否有《条例》第十八条定义的关联关系,都应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并予以处罚。

5.关于“一个户口本上5个人注册5家公司投标”:
从形式上看,如果这5家公司确实做到了:
法定代表人是不同自然人(即使是亲属);
股权结构完全独立,无交叉持股;
管理层无交叉任职;
不存在《公司法》定义的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情况。
那么,仅凭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依然无法直接用《条例》第十八条认定其关联关系并禁止投标或废标。
但这绝对是典型的“钻法律空子”行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规避关联关系认定,为串标提供便利。这种行为:
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极大增加了串标的风险和可能性。
极易引起其他投标人的强烈质疑和投诉。
一旦被查实存在任何串标行为(如报价异常一致、文件混装、保证金同源等),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中标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甚至刑事责任)。
“明白人”会避嫌,正是因为深知其中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这种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负责任的企业会主动避免这种极易引发争议和调查的操作。
总结与建议:
1.法律层面(形式合规):父子分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若工商登记确无交叉持股或管理关系,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关联关系”,采购中心据此不废标,法律上可站住脚。
2.风险与实务层面(实质公平与合规):
这种行为具有极高的串标嫌疑,是监管重点。
投诉或质疑的重点应转向寻找串标行为的证据。仔细审查投标文件(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错漏点)、保证金支付凭证、公司历史投标记录、人员社保记录等,寻找异常一致、规律性差异或其他串标痕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类情况应高度警惕,在评审过程中加强符合性审查,对存在可疑迹象的,应主动调查或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不应仅局限于《条例》第十八条,若发现串标线索,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调查。
3.对投标人的启示:
理解关联关系和串标的区别。“法定关联关系” 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公司间的股权、控制、任职关联,而非私人亲属关系。
质疑关联关系是常用策略,但若此路不通,应积极寻找串标行为的证据。
自身经营中,应主动避嫌,避免使用关联方(即使是形式上切割的亲属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以规避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采购中心的答复在法律形式要件上正确,但未能消除(甚至可能助长)公众对程序公平和是否存在实质串标的疑虑。问题的核心在于,缺乏关联关系不等于没有串标,父子分控公司投标是串标的“高危行为”,需要更严格的审查和更积极的证据收集来判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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