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美财经解释:韩国结束78年检察厅体制,持续二十多年的司法权力重组走到关键一步
韩国运行了78年的检察厅体制正式成为历史。
从10月2日起,韩国原有检察厅被撤销,其最核心的两项权力被拆开。新成立的公诉厅主要负责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出庭维持公诉;重大犯罪调查厅则负责腐败、经济、防务采购、毒品、国家保护、网络犯罪和“歪曲法律罪”等七类重大犯罪的调查。
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继续由警方负责调查。
这并不是简单地把“检察厅”换一个名字,也不仅是政府机构的一次重新分工。真正发生变化的是韩国延续数十年的刑事司法权力结构:过去集中在检察机关手中的调查权和起诉权被正式拆开。
按照新的制度设计,原则上负责调查的人不再决定是否起诉,负责起诉的人也不再像过去的检察官那样直接下场调查。
这正是韩国争论了二十多年的“检察改革”最核心的问题。
为什么韩国检察官的权力特别大
要理解这场改革为什么如此重要,首先要理解韩国检察制度与许多国家有什么不同。
韩国1948年建立检察厅体制。此后形成的刑事司法制度赋予检察官非常强大的权力。检察官不仅负责决定是否起诉,还长期拥有直接调查案件的权力,并曾经拥有对警方刑事调查进行指挥和监督的权力。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从发现犯罪线索、搜集证据、讯问嫌疑人,到最终决定是否把一个人送上法庭,检察机关都可能深度参与。
这种制度的形成有特殊历史背景。
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以后,警察系统一度被认为权力过大,而且与殖民统治和后来的威权政治存在复杂的历史联系。
因此,韩国建立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时,需要另一个强大的司法机关约束警察。
检察机关由此获得了远远超过单纯“法庭公诉人”的权力。
但韩国完成民主化以后,问题逐渐发生变化。
原本被赋予强大权力以制约警察的检察机关,开始被视为另一个需要制约的权力中心。
特别是在涉及总统、前总统、部长、国会议员、财阀负责人和其他政治人物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既可以发动调查,又可以申请搜查和逮捕,最后还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因此,在韩国政治生活中,检察机关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普通刑事案件。
历届政府更替以后,对前政府官员展开调查的情况屡见不鲜。韩国多名前总统本人或家人都曾成为检察机关调查对象。
检察机关调查什么人、什么时候调查以及最终是否起诉,经常足以改变一个政治人物的命运,甚至影响整个政局。
这也是韩国后来出现“检察共和国”这一政治说法的重要背景。
支持改革的人认为,当一个机关同时拥有强大的调查权和起诉权时,很容易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权力体系。它既可以决定调查谁,又可以决定调查到什么程度,最后还可以决定是否起诉,外部制衡不足。
反对彻底削弱检察权的人则认为,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韩国的政治权力和大型财阀同样非常强大。如果没有一个具备高度专业能力、能够独立调查高级官员和复杂经济犯罪的检察系统,最终得到保护的可能不是普通人,而是有能力影响警察和行政机关的权贵。
因此,韩国围绕检察制度几十年的争论,实际上始终围绕一个两难问题展开:
究竟应该更担心检察机关权力过大,还是更应该担心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机关能够调查掌握政治和经济资源的人?
其他国家情况如何?
如果把韩国这次改革放到其他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观察,就更容易理解它为什么如此重大。
世界各国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警察负责调查、检察官只负责起诉”的模式。不同国家对调查权和起诉权的安排差异很大。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制度,是理解韩国这次改革最容易找到的参照。
英国警方负责调查犯罪、讯问嫌疑人和搜集证据,皇家检察署负责审查警方及其他调查机构提交的案件,并在较严重和复杂的案件中决定是否起诉以及以什么罪名起诉。皇家检察署自己并不负责刑事调查。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必须等警察把整个案件办完以后才第一次接触案件。在严重或者复杂案件中,英国检察官可以在调查早期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见,告诉警方从未来起诉的角度看还需要解决哪些证据问题。
因此,英国实际上建立了一种“调查与起诉分离,但调查与起诉并非完全隔绝”的制度。
从这个角度看,韩国这次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英国有相似之处:负责调查的机构与负责决定是否起诉的机构在组织上分开。
但韩国的问题比英国复杂,因为韩国并没有把所有调查权简单交给警方,而是同时保留了重大犯罪调查厅和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等专业调查机构。
换句话说,韩国不是简单复制英国,而是在尝试建立一种“多个调查机关加一个独立公诉体系”的结构。
美国又是另一种模式。
美国同样不能简单理解为“警察调查、检察官起诉”。
普通案件大量由地方警察、州警察等执法机关调查,联邦层面则存在联邦调查局、缉毒局等大量专业执法机构。联邦检察官负责决定是否提出联邦刑事指控并负责法庭公诉。
但在重大案件中,美国检察官与调查人员往往从调查阶段就开始密切合作。联邦检察官可以参与制定案件策略,通过大陪审团程序获取证据,并与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构共同推进复杂调查。
所以美国强调的也不是让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彼此完全隔离,而是机构之间存在分工,同时保持紧密协作。
这正好说明韩国未来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侦诉分离”并不等于“侦诉隔绝”。
如果韩国为了防止公诉厅重新获得调查权,而把调查人员与公诉人员之间的联系切得过于彻底,反而可能导致复杂案件办案效率下降。因此,未来韩国制度真正需要解决的,很可能不是要不要重新把调查权交给检察官,而是怎样建立一种既不会恢复过去权力集中,又能让调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有效合作的机制。
日本则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参照。
韩国过去的检察制度与日本存在很深的历史渊源,日本今天仍然保留权力相当大的检察体系。
日本大多数刑事案件首先由警方调查,但检察官并不只是坐在办公室等待警方移送案件。警方移送案件以后,检察官可以继续讯问嫌疑人和证人,可以要求警方补充调查,也可以自己进行调查。
更重要的是,日本检察官原则上可以主动调查犯罪,并掌握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权。
因此,从“调查权和起诉权能否集中于检察官”这个最核心的问题来看,日本与韩国这次改革选择了不同方向。
日本仍然认为检察官拥有一定直接调查能力,可以帮助其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控制起诉质量;韩国改革者则认为,正是这种调查权与起诉权集中在同一职业体系中的制度,长期造成了韩国检察机关权力过大。
这也是为什么韩国此次改革在东亚司法制度中格外引人注意。
韩国不是简单调整检察机关权限,而是在主动离开自己实行数十年的检察制度模式。
德国的情况又有所不同。
德国同样不能简单归入“调查和起诉彻底分离”的模式。德国刑事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领导刑事侦查的重要职责,警方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实际上承担具体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则负责从法律上控制和推进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因此,德国制度体现的是另一种思路:调查与起诉可以存在于一个连续的刑事追诉体系中,但通过法院、法律程序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制度约束来限制权力。
把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放在一起,就会发现一个很重要的事实。
现代民主国家并没有形成“检察官绝对不能调查”的统一标准。真正的问题不是调查权和起诉权在形式上是否百分之百分离,而是谁拥有启动调查、指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决定起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制衡。
这也是韩国这场改革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如果简单地说韩国过去的制度“不正常”,而欧美国家都是“警察调查、检察官起诉”,并不准确。
英国比较接近明确的机构分离;美国强调不同执法机构与检察官之间的协作;德国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拥有重要地位;日本检察官至今仍拥有直接调查犯罪的权力。
韩国真正做出的选择,是认为本国特殊的政治历史和检察权力结构,使调查权与起诉权集中产生的风险已经超过这种制度在效率和专业能力上的优势。
所以这场改革最终是否成功,也不能仅仅看韩国是不是变得“更像欧美国家”。
真正的衡量标准是,拆分以后能不能同时做到三件事:
既防止一个刑事司法机关掌握过度集中的权力,又能够有效调查腐败、金融犯罪等复杂案件,同时还不能让普通刑事案件因为不同机关之间反复移送而变得更加漫长。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韩国今天的争论仍然如此激烈。
改革支持者看到的是权力终于被拆开。
反对者担心的则是,拆开权力比建立一个能够顺畅运转的新体系容易得多。
而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经验实际上共同说明了一点:调查权与起诉权究竟怎样分配,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标准答案。真正困难的始终是如何在权力制约、调查效率、专业能力和司法独立之间找到平衡。
卢武铉把检察改革变成重大政治议题
韩国真正把检察改革推到全国政治中心,是卢武铉执政时期。
卢武铉2003年就任总统后,希望改变检察机关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并试图减少政治权力与检察机关之间长期存在的复杂关系。
但改革很快遭遇来自检察系统内部的强烈阻力。
卢武铉上任不久,就曾与检察官举行全国电视直播讨论。总统直接面对年轻检察官,就检察人事和改革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这场罕见的公开交锋后来成为韩国检察改革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卢武铉政府最终并没有实现后来所说的“调查权与起诉权完全分离”。
但卢武铉时代对韩国进步派影响极深。
尤其是2009年,已经卸任总统的卢武铉及其家人卷入检察机关的受贿调查。卢武铉随后去世。这件事对韩国进步派政治力量产生了巨大冲击。
此后,检察改革不再只是一个司法制度技术问题,而逐渐成为韩国进步派最重要的政治议题之一。
在很多进步派政治人物看来,如果检察机关同时掌握调查和起诉权,那么无论总统是谁,都很难真正改变检察系统拥有巨大政治影响力的现实。
文在寅上台后,这一改革进入真正的制度重组阶段。
文在寅为什么重用尹锡悦,后来双方又为什么决裂
韩国检察改革历史中最具戏剧性的部分,是文在寅与尹锡悦之间的关系。
文在寅2017年当选总统后,把检察改革列为政府重要任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文在寅最初重用的恰恰是后来成为总统并反对其检察改革路线的尹锡悦。
文在寅政府早期提拔尹锡悦,2019年又任命他担任检察总长。当时尹锡悦以调查前总统朴槿惠政府相关案件而闻名,文在寅政府希望他能够推动检察系统改革。
但双方关系很快发生逆转。
2019年,文在寅任命曹国担任法务部长,希望由他推动检察改革。随后,尹锡悦领导的检察机关对曹国及其家人展开大规模调查。
这成为双方关系的重要转折点。
此后,检察机关又调查多起涉及文在寅政府官员和执政阵营人物的案件。进步派越来越强烈地认为,检察机关正在利用强大的调查权介入政治。
但尹锡悦及其支持者的解释完全不同。
他们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因为调查执政党人物就被指责为“政治检察”,那么检察机关实际上只能调查反对党而不能调查执政者。检察机关敢于调查掌权者,恰恰证明司法机关需要保持独立。
两种观点发生了正面碰撞。
文在寅政府随后进一步推动削弱检察机关调查权,时任法务部长秋美爱与检察总长尹锡悦之间更爆发长期公开冲突。
最终,尹锡悦辞去检察总长职务,进入政坛,并在2022年总统选举中获胜。
一个由进步派总统提拔、原本被寄望于改革检察系统的检察总长,最后成为保守派总统。
韩国检察改革由此彻底成为左右两大政治阵营长期争夺的核心问题之一。
文在寅政府到底改了什么
文在寅时期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重新划分检察机关与警察之间的调查权。
过去韩国警方办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处于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之下。
改革以后,警方获得更大的独立调查权,检察机关对警方的一般性调查指挥权被取消。
与此同时,韩国成立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调处”。
这个机构的设计目的非常明确:总统、部长、国会议员、法官、检察官等高级公职人员涉及部分犯罪时,不再完全依赖传统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这相当于在检察机关之外,再建立一个专门调查权力阶层的机构。
文在寅卸任前,韩国国会又通过进一步限制检察机关直接调查范围的法律。
这就是当时韩国政坛著名的“检收完剥”。
这个简称的意思大致就是“完全剥夺检察机关调查权”。
不过,名字虽然叫“完全剥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完全剥夺。
检察机关仍然保留腐败、经济等部分重大犯罪的直接调查空间。因此,到文在寅卸任时,韩国完成的实际上是大幅削弱检察调查权,而不是彻底把调查和起诉分开。
这给后来留下了巨大的政治争议空间。
尹锡悦上台后出现逆转
尹锡悦2022年就任总统以后,检察制度改革方向迅速发生变化。
尹锡悦本人就是韩国检察系统出身。他和保守派认为,过度削弱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会损害韩国打击腐败、金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能力。
尹锡悦政府随后通过调整相关实施规定,扩大“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等概念的适用范围。
结果是,一部分此前受到限制的检察调查权又以新的方式得到恢复。
韩国媒体把这种现象称为“检收原复”,也就是恢复检察机关原有调查权。
这段经历对后来李在明政府的改革思路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因为证明了一件事:
只要检察厅这个机构继续存在,而且法律仍然允许检察机关在某些领域直接调查,那么不同政府就可能通过修改法规、调整犯罪分类或者重新解释法律,再次扩大检察机关的调查范围。
所以,李在明政府最终选择了一条比文在寅政府更加彻底的路线。
不是继续讨论检察厅究竟可以调查哪些案件,而是直接撤销检察厅。
这次改革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四个字:
侦诉分离。
原检察厅被撤销以后,调查和起诉分别交给不同机构。
公诉厅承担原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公诉职能。
负责审查调查机关提交的案件,判断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代表国家维持公诉。
重大犯罪调查厅则负责七类重大犯罪。
绝大多数普通案件仍由警方调查。
此外,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继续存在,负责其法定范围内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案件。
这样一来,韩国形成了一个比过去复杂得多的刑事司法体系。
警察负责绝大多数普通犯罪调查。
重大犯罪调查厅负责特定重大犯罪调查。
公调处负责特定高级公职人员犯罪。
公诉厅则站在调查机关之后,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
过去集中在检察厅内部的一整套权力,现在被分散到了几个不同机构。
为什么一定要在组织上彻底拆开?这是李在明政府改革与过去改革最重要的区别。
过去的方法是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
这次的方法则是取消原来的权力载体。
只要检察厅继续存在,未来政府就可能重新扩大它的调查权限。
现在则不同。
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不仅名字不同,而且隶属体系和组织结构也不同。公诉厅隶属于法务部,重大犯罪调查厅则隶属于行政安全部。
也就是说,调查人员和公诉人员不再属于同一个机关。
未来如果有政府希望恢复过去那种检察官既调查又起诉的模式,仅仅修改行政规定已经很难做到,而需要重新修改法律甚至调整整个政府组织结构。
这实际上是用组织结构把“侦诉分离”固定下来。
理解改革最简单的办法,可以假设发生一起普通诈骗案。
以后原则上首先还是由警方调查。
警方负责寻找嫌疑人、询问证人、搜集银行记录和其他证据。
调查完成以后,案件进入公诉体系。
公诉厅检察官审查警方送来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把嫌疑人送上法庭。
如果证据充分,就提起公诉。
如果证据明显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题出现在中间地带。
如果检察官认为警方基本查清楚了案件,但是遗漏了一个重要银行账户,或者没有询问一名关键证人,怎么办?
过去检察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己补充调查。
新的制度原则是,公诉人员不再自己下场调查,而是要求调查机关补充调查。
警方完成补充调查以后,再把结果交回来。
这看起来只是一个程序变化,却恰恰是整场改革最大的争议之一。
为什么“补充调查权”如此重要呢?
支持彻底侦诉分离的人认为,如果允许公诉厅检察官继续以“补充调查”为名亲自调查,那么新的公诉厅最终仍然可能逐渐变回过去的检察厅。
因此,既然决定分权,就应该分到底。
调查机关负责把事实查清楚,公诉机关负责判断这些证据够不够起诉。
双方互相制约。
但反对者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刑事案件并不像工厂流水线。
检察官在准备起诉和审阅卷宗时,往往最容易发现调查中的漏洞。
如果发现一个关键证据缺失,却必须把案件重新退回调查机关,再等待调查结果,案件处理时间就可能明显延长。
更复杂的案件甚至可能反复出现这种情况。
警方调查。
送交公诉厅。
公诉厅认为证据不足。
退回补充调查。
警方补充调查。
再次送交。
公诉厅再次发现问题。
如果这种情况大量出现,侦诉分离虽然实现了权力制衡,却可能以司法效率为代价。
所以真正的问题并不是一句“检察官有没有调查权”就能够解决。
它实际上是在权力制衡与办案效率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重大犯罪调查厅到底是什么
重大犯罪调查厅不是一个象征性的小机构,将成为韩国新的国家级专业调查机关。
按照制度设计,中调厅不仅设中央机构,还建立地方调查体系,并设置针对金融犯罪、重大经济犯罪、腐败和毒品等领域的专业部门。
这说明韩国政府并不是简单地把原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全部交给警察。
改革者同样意识到,复杂金融犯罪、大型腐败案件、跨地区毒品犯罪和国家安全案件,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调查能力。
因此,中调厅实际上承担的是原检察系统最重要的一部分专业调查职能。
它能不能真正建立起这种能力,将直接决定改革成败。
因为复杂金融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完全不同。
调查人员不仅需要知道怎样询问嫌疑人,还必须理解公司结构、证券交易、资金流向、会计账目、海外账户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
韩国检察系统几十年来已经积累了一批具有这些经验的调查人员。
这些专业能力能不能顺利转移到新的重大犯罪调查厅,比换一块机构牌子重要得多。
检察厅被削弱以后,警方会不会变成新的超级机关
这是改革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过去二十多年,韩国司法改革讨论的焦点一直是检察机关权力太大。
但是权力不会因为改革自动消失。
当检察机关退出绝大多数普通刑事调查以后,这些权力主要转移给了警方。
于是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
如果过去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同时拥有过大的调查和起诉权,那么未来会不会出现警察掌握过多调查权的问题?
韩国警察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机构。
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接触刑事司法体系时,首先面对的将是警方,而不是公诉厅或者中调厅。
如果警方拒绝调查、调查不充分或者调查方向出现错误,谁来有效纠正?
过去检察机关至少在制度上承担了监督警方调查的功能。
现在这套关系被拆掉以后,就必须建立新的监督机制。
因此,韩国检察改革实际上还有一个尚未完成的“下半场”:
在限制检察权之后,怎样限制和监督扩大的警察权。
公调处又怎么办
韩国现在还有一个容易让外界困惑的机构,就是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
它并没有随着检察厅撤销而消失。
因此,韩国未来实际上存在多个具有刑事调查职能的机关。
普通案件主要由警方负责。
七类重大犯罪由重大犯罪调查厅负责。
部分高级公职人员犯罪由公调处负责。
案件最后是否进入法院,则由公诉体系承担核心职责。
理论上,这是一套互相制衡的制度。
但现实中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同一个案件究竟应该由谁调查?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高级官员、企业行贿和金融犯罪,究竟属于中调厅、公调处还是警方?
如果几个机关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怎么办?
如果大家都认为应该由另一个机关负责又怎么办?
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未来很可能成为韩国刑事司法体系最棘手的现实问题。
为什么支持者把这次改革称为历史性变化
支持者最核心的理由,是打破权力闭环。
过去检察机关可以调查一个人,然后由同一个系统决定是否起诉这个人。
新的制度要求调查机关必须面对另一个独立机关的审查。
中调厅调查了一起腐败案,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会被起诉。必须把证据交给公诉体系。
公诉人员需要独立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反过来,公诉厅也不能因为希望起诉某个人,就自己组织调查人员搜集证据。
从制度设计上说,这相当于增加了一道防火墙。
调查机关需要说服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又必须依赖调查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
双方都不能完全控制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改革支持者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
反对者最担心什么
反对改革的人并不一定认为过去的检察制度没有问题。
很多争议集中在一个更加实际的问题上:
新的制度究竟能不能正常运转。
首先是效率。
过去同一个检察系统内部可以完成的工作,现在可能需要跨机构协调。
第二是责任。
过去一个重大案件办坏了,可以直接追问检察机关。
以后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
警方认为自己已经调查充分,公诉厅认为警方证据不足;警方认为公诉厅要求补充调查没有必要,公诉厅则认为警方没有查清楚。
最终案件拖延,但很难确定责任究竟属于谁。
第三是专业能力。
一个新的机构拥有法律授权,并不等于它马上拥有几十年积累的调查经验。
中调厅能否吸收原检察系统的专业人员,能否建立自己的调查文化和专业能力,将决定它究竟是一个真正强大的重大犯罪调查机关,还是一个需要多年磨合的新官僚机构。
第四则是政治独立性。
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刑事调查受到政治影响的风险。
但是把权力从检察厅分散到警方、中调厅和公调处,并不会自动消除政治干预。
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如何任命,预算由谁控制,人事体系如何安排,政府能够施加多大影响,同样决定着改革最终会走向哪里。
因此,机构分开只是第一步。
真正困难的是让每个机构既有能力办案,又不能拥有无法约束的权力。
这也是为什么韩国社会对改革并非一边倒。韩国社会围绕检察改革长期存在明显分歧。
支持者看到的是过去几十年检察机关巨大的政治影响力。
反对者看到的则是另一个风险:为了限制检察机关,把一个原本相对完整的刑事追诉体系拆成多个机构,最后可能造成效率下降。
这两种担忧并不完全互相排斥。
一个人完全可能同时认为韩国过去的检察权过于集中,又担心新制度造成案件积压和部门推诿。
事实上,这才是理解韩国检察改革最重要的一点。
这并不是简单的“支持检察官”或者“反对检察官”。
真正的问题始终是如何设计一个既能够调查有权有势者,又不会让调查机关本身成为巨大权力中心的制度。
10月2日不是改革结束,而是改革真正开始
从政治史角度看,检察厅撤销无疑是韩国民主化以来规模最大的刑事司法权力重组之一。
从卢武铉试图改革检察机关,到文在寅成立公调处、重新划分检警调查权,再到卸任前推动进一步削弱检察直接调查权;随后尹锡悦政府重新扩大部分检察调查空间;最后李在明政府决定撤销检察厅,把调查权和起诉权从组织上彻底拆开。
这场改革前后已经跨越二十多年,也跨越了多届总统和左右两大政治阵营。
但从刑事司法本身来看,现在还远远不到判断改革成功或者失败的时候。
真正决定这场改革历史评价的,不是10月2日以后韩国政府办公楼里还有没有一块写着“检察厅”的牌子,而是几年以后普通韩国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时会经历什么。
报案以后,案件是不是比过去处理得更公正?
警方调查不足时,有没有机构能够及时纠正?
重大金融犯罪和腐败案件还能不能查到底?
中调厅、公诉厅、警方和公调处之间会不会出现长期的管辖权冲突?
复杂案件会不会因为反复移送而拖延?
政治人物被调查时,公众会不会比过去更加相信调查结果?
这些问题现在都没有最终答案。
因此,10月2日更准确的意义不是“韩国完成了检察改革”。
而是韩国开始运行一套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过去78年,韩国刑事司法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一个同时掌握强大调查权和起诉权的检察机关。
从现在开始,韩国面对的是另一个问题:
当调查权、起诉权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权分别交给警方、重大犯罪调查厅、公诉厅和公调处以后,怎样让这些机构既能够互相制约,又不会互相掣肘。
如果新的制度能够做到这一点,韩国围绕检察权力持续几十年的争论可能真正进入新的阶段。
如果未来出现严重的案件积压、重复调查、管辖冲突和责任推诿,那么韩国很可能再次讨论刑事司法制度应该怎样调整,以及公诉机关究竟应该保留多大的调查监督能力。
所以,持续二十多年的韩国检察改革,并没有随着检察厅退出历史舞台而结束。
恰恰相反,真正检验这场改革的阶段,现在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