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2月14日医院影像科CT报告载明:左肺上叶前段不规则结节、考虑肺癌可能,结核不除外,但某医院发现之后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于2月17日通知姜某出院;2023年2月28日,姜某再次到医院检查,影像科CT检查结论为两肺多发结节,考虑周围型肺癌。
二年多来,由于某医院没有在2022年2月给姜某针对肺癌进行治疗,延误一年最佳治疗期,造成姜某较大的身体及经济损失,姜某为主张权利,诉请法院主张权利。

二、医方辩称
1、某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2022年2月12日,姜某以“发现右侧颈部肿物6月”为主诉入院。
2、某医院曾建议其立即来院相关专业科室进一步治疗,患者以自己无任何不适以及家中农忙为由,拒绝来院复查、治疗。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2022年5月至7月期间,主管医生本人及胸外科医师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主动联系患者,明确告知其复查的必要性及潜在风险,患者再次以相同理由拒绝。以上行为表明,某医院在诊疗行为结束后,仍在积极履行对患者健康状况的关注和后续风险提示义务。
3、本案中患者拒绝诊疗的行为,是导致其病情延误并最终进展至晚期的直接、主要原因,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负有首要的、审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4、从医学常理和逻辑上看,从2022年5月发现可疑结节,到2023年2月确诊为肺癌,期间长达10个月。正是由于患者本人的不配合行为,使得本可通过早期复查、早期干预的病情,失去了宝贵的控制机会,最终导致病情不可逆转地进展。
因此,患者自身拒绝诊疗的行为与病程延长(患者左肺上叶腺癌一年后确诊)、病情加重(患者肺部病变未能得到尽可能的早期治疗,出现双肺多部位转移、淋巴结转移、病理分期cT4N2M1aIVA期,失去手术机会)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某医院对姜某的病情诊断明确,出院后亦积极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姜某拒绝诊疗的行为,是导致其病情延误并最终进展至晚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姜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三、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后果为:病程延长(医方未能及时诊断导致患者左肺上叶腺癌一年后确诊)、病情加重(患者肺部病变未能得到尽可能的早期治疗。经综合患者的病情、自身情况及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的病情、病情特点共同所致,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过错系同等原因(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建议为50%。
四、判决结果
2026年6月3日判决,被告赔偿84972.7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