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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地铁抢上摔成十级伤残,法院一席话让网友点赞!

地铁门一开一合间,照出的是每个人的素质底线——守规矩的文明,才是对所有人最大的保护。一场看似普通的地铁上下车纠纷,最终演

地铁门一开一合间,照出的是每个人的素质底线——守规矩的文明,才是对所有人最大的保护。

一场看似普通的地铁上下车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赔偿28万元的官司。70岁的老丁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时,直接站在了车门正前方的下车区域。

列车进站后,门一打开,老丁随其他乘客一起涌入车厢,未等待车内乘客先下车。此时,正要下车的年轻姑娘小袁与老丁撞个正着,老丁瞬间摔倒,右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这场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下车的小袁,地铁公司,还是老丁自己?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01 事故回放:规则意识与悲剧瞬间

事发当天中午,老丁和家人一同在站台候车。他并没有站在两侧划定的上车等候区,而是直接站在了车门正前方的下车区域。

监控画面记录下了后续发生的一切:地铁到站后,老丁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便开始挤入车厢。当时车门处并不拥挤,只有四五名乘客在上下车。

关键细节在于,小袁正面和左右两侧都有乘客争先上车,形成人流对冲。一名灰衣乘客挤过老丁抢先上车,遮挡了小袁的视线。

当她从上车人群中“突围”时,与被推到车门左侧的老丁发生擦碰,导致老丁摔倒。

经医院诊断,老丁右股粗隆间骨折,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老丁将小袁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

02 争议焦点:优先权与规则孰重?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老丁认为,《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确规定“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小袁未遵守这一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老丁还指责地铁公司未及时疏导人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先下后上”与“特殊群体优先”,这两个原则在法庭上发生了碰撞。究竟该如何平衡这两种规则之间的关系?

法院在裁决中指出,老丁提出的“小袁应避让他后再下车或从其他车门下车”的要求,是“明显地苛责他人,却放松了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

03 法院判决: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一审法院根据监控录像认定,老丁未在规划的上客区候车,未遵守“先下后上”规则,存在过错。

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也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则因设置明显提示和及时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令老丁承担70%责任,小袁承担30%责任,赔偿7万余元。

老丁不服上诉,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特别强调,“老丁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小袁”。

法院指出,地铁公司已通过合理的站台区域划分与宣教措施,尽可能避免意外发生。过度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反而可能造成个人降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助长事故的发生。

04 类似案例:法律如何守护善心?

上海法院近年来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在判决中逐渐形成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在一起地铁扶梯案例中,七旬秦阿婆因未抓住扶手摔倒在扶梯上,魏先生好心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倾倒撞伤张女士。

法院判决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而好心救助的魏先生不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这些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善心救助的保护。

在另一起案例中,柴先生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的古老太而受伤,法院判决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不仅保护受害者,也鼓励善行义举。

05 公共安全:规则文明的社会意义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在公共场所,我们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责任?

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年龄和特殊群体身份不是破坏规则的理由,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面对众多不确定的个体,其责任是一对多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对于老年乘客来说,更需要认识到自身身体条件的特殊性,在乘车时保持更高的安全意识。毕竟,没有什么比生命安全更重要。

有网友评价:“判得漂亮!地铁标识又不是摆设,自己站错地儿还抢上,摔了怪谁?”

也有人感慨:“现在有些老人总觉得‘我老我有理’,可公共安全靠的是大家自觉,不能总让规则为个别行为买单。”

类似的案例在不同城市都有发生。北京一名乘客因未扶扶手在急刹时摔伤,也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法律正在用一个个判决告诉我们:规则是文明的基石,守法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地铁门开合之间,不仅是对个人素质的考验,也是整个城市文明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