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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人借公司名义借贷构成诈骗罪,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周军律师.在商业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贷合同实施诈骗,事后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的情形,常引发核心

作者:周军律师.

在商业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贷合同实施诈骗,事后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的情形,常引发核心争议。

那么,法人借公司名义借贷构成诈骗罪,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磊诉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应否偿还刘某磊涉案借款本息。

其一,刘某磊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刘某磊在向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前已尽谨慎审查义务。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在知晓韦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自己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采取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发出相关变更声明等有效措施,致使刘某磊相信韦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韦某构成诈骗犯罪,但刘某磊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必然无效。

刑民交叉案件应依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不能简单依照在先刑事审判直接确定民事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并不必然按照生效刑事裁判结果认定,而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民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不能简单依照在先刑事裁判直接确定民事责任。

虽然案涉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韦某骗取刘某磊1920万元,并认定刘某磊系受害人。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韦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属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对于相对方的刘某磊而言,仍应依据民事证据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前述分析,韦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韦某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在民事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韦某骗取,就认定借款的主体是韦某。

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后果对其具有实质影响,其最终因合同诈骗犯罪遭受损失,故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在向刘某磊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韦某主张赔偿。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刘某磊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等。

周军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借公司名义借贷构成诈骗罪的,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公司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对公司而言,规范内部管理(公章、授权、资金监管)是规避此类风险的关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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