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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争“肖”消乐|试用期陷阱多?法官讲清怎么躲(上期)

“节假日加班费该怎么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如何维权”“无故被优化怎么办”……身在职场的你,是否也曾遇到过劳动纠纷?北京法院上线劳动纠纷普法短视频栏目《劳争“肖”消乐》,每期一个劳争法律知识点,专业法官以情景对话方式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共促劳动争议“消消乐”。本期带来“试用期陷阱多?法官讲清怎么躲(上期)”

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 肖唯

试用期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考察期,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依法受到保护,试用期的期间、工资标准也均有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延长试用期,也不可单独约定试用期或多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也应按法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发薪周期正常发放,如未及时足额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风险。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出镜干警:肖唯 武鑫蓉 关泽宇 袁翾

策划统筹:徐鹏俐

视频:曹璐 麦浩敏

编辑:尚涵霄 任优优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