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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律鉴:“一审即终审”,不是判得准,而是改判难

“一审即终审”,这句话在当事人中间流传已久。它听着像夸奖——一审法官一锤定音;落到现实里,却是一声叹息:二审、再审、检察监督一道道走下来,案子几乎原封不动。
我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法律又在二审之外配置了再审与检察监督。制度的本意,是承认“人会判错”,因而留出层层纠正的通道。可当这些通道大多只走程序、不改结果,“一审”便成了事实上的终点。

一、“维持”二字,证明不了一审判得准
一份判决被二审维持、再审驳回、监督不支持,通常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原因:要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后端无从改起;要么一审即便有错,后端也改不动。
把“高维持率”直接等同于“高正确率”,是结果倒推——用“没被改”去证明“本来对”。然而“没被改”本身正是需要解释的现象,而非结论。判断一审质量,要看证据是否质证、事实是否查清、法条是否选对、说理是否成立,而不是数后端盖了多少个“维持”的章。
司法的公信力,不建立在“很少改判”上,而建立在“错了真改”上。

二、二审:维持最省事,改判有代价
二审是最常规的纠错环节,却也是“维持偏好”最明显的环节。
改判或发回重审,意味着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既牵动一审法官的考核与颜面,也涉及上下两级法院的关系;而维持,只需一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民事诉讼法本以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只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方可不开庭。实践中这一例外却有被常规化的趋势,大量案件径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当面陈述、当庭辩论的机会被省去,藏在卷宗里的错误也就更难被发现。
法律本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才维持,现实却常常“能维持则维持”;二审纠错的意愿,被“维持省事、改判担责”的现实层层消解,第一道纠错关往往就此失灵。

三、再审与检察监督:自己查自己,刚性不足
再审的启动门槛本就高,而大量再审又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自行审查——让一个机关公开承认“我错了”,天然缺乏动力。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发再审,层层立案、审查之后,“驳回”仍是常态。
检察监督是后端的法定防线,可抗诉标准高、数量少,检察建议偏柔性;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长期同城、抬头不见低头见,熟人之间的监督,锋芒最易磨平。
当二审、再审、检察监督都倾向于“维持”,程序看似一个不少,实则层层空转,纠错的后端防线名存实亡。

四、改判难的根子,是纠错的激励倒挂
改判率、发回率、抗诉率在考核中长期被当作负面指标,这就造成一种荒诞:认真纠错的人要得罪同行、承担风险,一维持了之的人却安然无恙。纠错者吃亏、掩错者无事,谁还愿意去动那份生效判决?
叠加内部行政化色彩、“自己人不查自己人”的惯性,以及错案追究与职业容错的边界模糊,“宁可维持、不愿改判”几乎成了理性选择。法术一旦取代法律,洪荒判决便有了被层层背书的空间。
这种空转并非臆测。以我们持续监督的武汉涉疫情系列案为例,(2021)鄂0103民初2340号、(2023)鄂0103民初19006号案明显错误,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却一路“维持”,曾凡平、谢春、陈纯红、叶欣与检察官金升展、王冰寒经手的后端程序,几乎都是复制结论、程序空转,一审的错误被一路盖章放行。
当纠错者吃亏、掩错者无事,“维持”就从选择变成惯性,错误裁判也便在一道道程序中获得了背书。

五、把纠错的通道重新打通
“一审即终审”若靠的是后端改不动,而非前端判得准,这种表面的稳定,便是以牺牲司法纠错能力为代价的。审判的权力与责任被过度压给一审一个人、一个合议庭,后端程序沦为仪式,当事人在绝望之下,只能涌向信访。
要改,方向并不复杂:让二审应开尽开、把再审申请真正诉权化、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并善用提级与异地、确立“纠错免责、掩错追责”的正向激励,同时强化裁判说理与类案检索。说到底,要让纠正错误的人没有后顾之忧,让掩盖错误的人付出代价。
判错不是司法最可怕的事;最可怕的,是没有一道程序能把错判翻过来。两审终审不能只写在法条里,更要落在“错了能改”的每一份裁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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