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完我再喝,要死也看着你先死。”这句冷血话语,让一个年轻女孩喝下了致命的百草枯。
对于这起令人发指的间接致命案,法院只判了凶手15年有期徒刑,并判定赔偿区区20万元。
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真的只值这么点代价吗?
为何如此恶劣的故意致命案,凶手却逃过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事情发生在河北沧州。男子董某丰与女友刘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董某丰没有工作,刘某某提出分手。董某丰不接受这个现实。
2022年7月29日,本该是刘某某帮董某丰去参加面试的日子,却变成了她生命的终点。
下午,两人因分手再次争吵。董某丰扬言:“要分手,咱俩都得死。”
他强拽刘某某去买了“敌草快”农药。
回到出租房,董某丰反锁大门,拉上窗帘,将农药扔给刘某某,逼她喝下。
“你必须喝,你今天不死明天也得死,早晚都得死。”董某丰用冰冷无情的语气命令刘某某。
刘某某想逃,董某丰用身体挡住去路。
在董某丰语言和精神及身体的双重压迫下,刘某某被逼喝下了农药。
喝药后,刘某某恳求去医院,董某丰却一边吸烟一边说:“我就看着你死,吐白沫了就肯定死了。”
四五十分钟后,他才送刘某某去医院,然后扔下她独自离开。
刘某某最终因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2年8月18日死亡。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如此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凶手董某丰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书中给出了两个从轻处罚的理由:一是“未采用过激的暴力行为”,二是“在实施犯罪后驾车送被害人就诊”。
那么这两个理由真的成立吗?
“未采用过激的暴力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暴力分为“过激”与“非过激”。
况且,精神暴力难道不是暴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致死案件死刑适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计划地实施故意致死,手段特别残忍或者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适用死刑”。
董某丰反锁大门、拉上窗帘、限制自由、言语威胁,这些行为难道不构成“手段特别残忍”吗?
“送医院”就能减轻罪责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是董某丰却拖延了近一小时才送医,并且送医后立即逃离,这与“自首”相去甚远。如果真有悔意,难道他不应该在第一时间送医并留下来负责吗?
更令人不解的是,判决书中提到董某丰“有犯罪前科”,按理说应该“酌情从重处罚”,为何最终判决仍然如此轻微?
《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再犯故意致死罪,这样的人难道不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吗?
有刑事诉讼法专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存在区域差异和个案考量。一般来说,对于故意致死案,如果存在预谋、手段特别残忍、多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会判处死刑。
但是,一个有前科的人,为阻止分手,购买剧毒农药,通过言语威胁和控制自由逼迫女友服毒,看着她痛苦挣扎四五十分钟才送医,最终导致死亡,难道不够“恶劣”吗?
来看看网友怎么说:
1、这样的恶劣行为居然只被判了15年和20万元,关键还有前科,这是法律在和他开玩笑吗?

2、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这个16年就被全面禁止的农药,是怎么买的到的?

3、从过程到结果都是有组织有逻辑有蓄谋的,为什么还存在这样的判决?

一个年轻女孩的生命,就这样被粗暴地农药夺走。施暴者的代价,却只是15年的自由和20万元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可是这20万元的赔偿,连民事赔偿的基本标准都难以达到。
这样的判决,真的能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吗?真的能对类似的悲剧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吗?
司法公正应当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当爱变成了控制,当分手成为了死亡威胁,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你认为15年的刑期对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是否公平?
(本文素材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