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曾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公司,围绕“乔丹”中文和拼音商标的纠纷,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事情得从2012年说起,那一年,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注册的78件商标,不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了他的请求。
这次再审,乔丹方面又拿出了新说法,而乔丹体育方面则一一反驳,乔丹体育方面认为,美国乔丹对“乔丹”这两个字,压根没有姓名权,他们的理由是,美国乔丹的姓名是MichaelJordan,其中Jordan是英美常见姓氏,而“乔丹”只是这个姓氏的中文翻译。
咱们中国的姓名权保护的是“姓+名”,比如“张三”是个完整的姓名,但“张”或“三”单独拿出来,不能算某人的专属,所以,美国乔丹对“乔丹”这个翻译过来的姓氏,不享有姓名权。

再说,美国乔丹在打官司之前,从没用过“乔丹”这个中文名,媒体怎么称呼他,那是媒体的自由,不能因此就给他创设一个姓名权,更关键的是,中国有4200多位名叫“乔丹”的自然人,还有不少外国人也叫乔丹,中国媒体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用“乔丹”指代其他人,所以“乔丹”这个符号,早就成了公共领域的东西,不是美国乔丹一个人的。
就算退一万步,他能证明“乔丹”跟他有对应关系,那也不能因此获得姓名权,法律规定的姓名权取得方式,只有“决定”和“使用”,他既没决定过用“乔丹”当名字,也没在中国使用过,哪来的姓名权?乔丹体育方面还指出,美国乔丹其实早就把自己的姓名权“卖”给了耐克公司。
从上世纪90年代起,他就和耐克签了独家协议,把姓名财产权益都许可给了耐克,既然他自己都把权益让出去了,那他现在又凭什么以个人名义来主张?说白了,他已经不是合适的原告了。
再说,美国乔丹的姓名,在美国和欧盟也保护不了,乔丹体育提交了美国、欧盟专利商标局的证据,显示那边也有大量“Jordan”商标注册成功,说明人家也没觉得“Jordan”是某个人的专属姓氏。

连在自己国家都不能靠姓氏拦别人注册,到了中国,怎么就要求用“乔丹”这个翻译名字去撤销别人的商标呢?对于“在先权利”的说法,乔丹体育认为,不能随便扩大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并没有明确说包括姓名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意见里提过,但美国乔丹的情况,明显不符合那种保护条件。
更关键的是,美国乔丹早就知道乔丹体育注册了这些商标,他的关联公司耐克,从2002年起就先后8次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异议,但都没成功,耐克当时没继续告,说明他们心里也认可这个结果。
你明明知道别人用了你的名,却一直不吭声,过了这么多年再跑来主张,这哪行?乔丹体育的商标都用了20多年了,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要是现在说撤就撤,那对乔丹体育太不公平了。
乔丹体育强调,他们注册“乔丹”商标,一点恶意都没有,早在1991年,他们就开始申请相关商标,1990年就开始大规模使用,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2001年7月才修改增加的,人家是照着当时的法律来办事的,怎么能说是恶意抢注呢?
实际上,乔丹体育这些年可没少投入,他们从1992年创业,辛辛苦苦20多年,卖了数亿件产品,砸了巨额广告费,赞助了无数体育活动,捐了不少体育基金,他们的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还被最高法院认可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现在全国有6200多家门店,直接和间接带动8万多人就业。
这些成就,可不是白来的,相比之下,美国乔丹的“姓名权”就是个莫须有的东西,乔丹体育的商标权,是实实在在的,有法律依据,有市场声誉,有就业贡献,最高法院在另外50件案子里,也认可了乔丹体育商标的合法性。
所以,乔丹体育认为,商评委和一二审法院的裁决,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请求最高法院驳回美国乔丹的再审请求。